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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的抚恤金(牺牲40个月、因公死亡20个月、病故10个月)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全额。
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2号令和民发(2011)192号文,自2011年8月1日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的抚恤金标准应调整为: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现行自主择业军官正常病故的抚恤金标准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2号令”和“民发(2011)192号”新标准的1/4(10个月对40个月)!
军队和地方均自2011年8月1日起就提高了抚恤金标准,至今过去1年多了,自主择业人员的抚恤金标准还没调整,在这1年多内不幸过世的自主择业人员家人所得抚恤比新标准差了很多!
自主择业军官不仅为部队建设出过力,也为地方安置减轻了不小压力,无论参照军队或地方标准都应及时调整自主择业军官抚恤金标准以保障自主择业军官的应有权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602号
现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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