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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4 07: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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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置程序
(一)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接收安置程序
1、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程序:
(1)县(市、区)安置部门在收到退役士兵的档案后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接收条件的,予以接收。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
(2)农村退役士兵(含农村复员士官)在回到接收地30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并携带原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县(市、区)民政局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接收手续,并凭县(市、区)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3)城镇退役士兵 (含城镇复员士官)回到接收地30天内,持《退伍证》或《士官退役证》和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到户口落户市(县、区)人武部办理预备役登记后,持《优待安置证》、《退伍证》或《士官退役证》和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并携带原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县 (市、区)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接收手续,并凭县(市、区)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落户手续。符合易地变迁条件的由区安置部门上报设区市安置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公安部门审批。
2、转业士官接收安置程序:
(1)省安置部门在收到转业士官的档案后进行审查,对回原籍和易地安置的转业士官符合接收条件的,签发接收通知书;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
(2)转业士官持省安置部门签发的《转业士官接收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并携带原户籍证明(易地安置的带原有关户籍资料及父母或配偶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限内到接收地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3)回原籍的转业士官持设区市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落户手续。易地安置的转业士官由设区市安置部门再次审核,符合易地接收安置条件的报接收地公安部门审批落户。
3、复员干部接收程序:
(1)省安置部门下达复员干部接收通知到各接收地安置部门。各接收地安置部门按有关规定接收复员干部。
(2)复员干部持省安置部门签发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并携带原户籍证明(易地安置的带原有关户籍资料及父母或配偶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限内到接收地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4、伤残军人接收程序:
(1)由部队派人与当地安置部门联系,确认符合接收条件后当地安置部门予以接收。接收必须在接收地的县 (市、区)安置部门、移交部队和伤残病人本人或受委托的直系亲属“三见面”的前提下,签定协议、办理接收手续,省安置部门负责协调。
(2)省安置办每年将1-4级伤残士兵和1-6级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名单下达接收安置地。当地安置部门在确认符合接收条件后,才能予以接收。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程序
1、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接收安置程序
(1)安置去向审定:
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的计划,对各军区、各军兵种送来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的有关材料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上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退回原单位。
(2)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年度接收安置计划;
(3)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
军队移交单位来联系移交事宜→省厅安置办开具福建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报到通知书→地市民政局安置部门组织人员对军休干部的档案进行审核→军地双方办好交接相关手续→填报“三联单”(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介绍信及回执)。
(4) 录入数据、汇总上报:
年度接收安置工作结束后,将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有关资料录入到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军休人员信息库,汇总后,上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备案。
2、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程序
(1)档案审核:
根据民政部、总后勤部下达的计划,对各军区、各军兵种送来的无军籍职工档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列入批次计划,并上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退回原单位。
(2)接收无军籍职工:
军队移交单位来联系移交事宜→省厅安置办开具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通知书→地市民政局安置部门组织人员对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档案进行审核→军地双方办好交接相关手续
(3) 录入数据、汇总上报:
年度接收安置工作结束后,将无军籍职工有关资料录入到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军休人员信息库,汇总后,上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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