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152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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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国家实行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原则,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决定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
法律规定,预备役人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储备。国家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建立预备役专业技术兵储备区。国家为预备役人员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
法律规定,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
(本文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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