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416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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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1 、条件
(1)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成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 有固定的住址;
(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2 、依据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0 号)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6 、 7条
3 、程序
(1) 申请筹备: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
(2) 申请成立登记: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3) 备案:自批准成立之日60日内,已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发布成立公告。
4 、时限:
(1)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时限的规定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应在6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对不批准的,要向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说明理由。超过60日的受理时限,登记管理机关没有作出决定,或者对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的不予批准筹备的决定有疑义,发起人可以申请复议。
(2)对批准筹备的社会团体的规定
限定6个月以内的筹备期限。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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