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416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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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6 04: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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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1 、条件
无具体规定
2 、依据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号)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
3 、程序
(1)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3)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修改后的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4 、时限:无具体规定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 、条件
(1) 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
(2) 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3)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 有必要的场所。
上述五项是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备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五个条件,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登记;只具备其中一个或若干个条件,是不能提出申请登记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内容包括:名称的变更。住所的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变更;开办资金的增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变更。
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合并而出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时,也应办理变更登记。
2 、依据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
3 、程序
(1)由发起人或发起组织负责起草登记申请书、章程等文件,办好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等材料。已具备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各项条件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核查。
(2)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认真的审查,认为情况属实,并符合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各项条件,可签发同意成立的文件。
(3)持业务主管单位签发的同意成立的文件,连同其他文件和证明,一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经审核批准成立的,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 、时限
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成立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在30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登记或不批准登记的决定。批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不准登记的发给 《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在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登记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5 、办公地点:灵石县民政局
6 、承办人:闫舒
7 、联系电话: 0354 — 7623662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1 、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增减,业务主管单位等变化的,都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2 、依据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
3 、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变更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作出准予或者不准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重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不准变更的发给 《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 、时限:无具体规定
5 、办公地点:灵石县民政局
6 、承办人:闫舒
7 、联系电话: 0354 — 7623662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1 、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2)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经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因而无法存续的;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发生根本性改变的;
(4)民办非企业单位分立、合并的;
(5)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登记事项变更,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需再依法按程序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成立登记的;
(6)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7)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8)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9)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而必须取缔的。
2 、依据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6条。
3 、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其章程的规定,按程序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
(2)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注销登记申请;
(3)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4)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并提出清算报告;
(5)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出具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
4 、时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5 、办公地点:灵石县民政局
6 、承办人:闫舒
7 、联系电话: 0354 — 7623662
九、建立殡仪馆
建立殡仪馆应依据省民政部门的布局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地、市人民政府审批。
建立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市民政部门审批。
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立公墓,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土葬改革区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兴建殡仪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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