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复制链接]

签到天数: 416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以坛为家II

分享到:
发表于 2011-12-26 04:30:36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1 、条件
(1)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成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 有固定的住址;
(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2 、依据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0 号)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6 、 7条
3 、程序
(1)       申请筹备: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
(2)       申请成立登记: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3)       备案:自批准成立之日60日内,已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发布成立公告。
4 、时限:
(1)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时限的规定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应在6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对不批准的,要向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说明理由。超过60日的受理时限,登记管理机关没有作出决定,或者对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的不予批准筹备的决定有疑义,发起人可以申请复议。
(2)对批准筹备的社会团体的规定
限定6个月以内的筹备期限。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

签到天数: 416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以坛为家II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6 04:32:27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三、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1 、条件
只有已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才能申请变更
2 、依据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0 号)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
3 、程序
(1)       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       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
(3)       变更后新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情况、所在地址、业务范围、联系电话等情况(一式两份);
(4)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一式两份);
(5)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4 、时限:无具体规定
四、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1 、条件
(1)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不需要继续存在;
(2)因某种原因自行解散的;
(3)出现分立或合并情况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2 、依据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0 号)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
3 、程序
(1)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
(2)       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一式两份);
(3)       清算报告书(一式两份);
(4)       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5)       交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财务凭证、印章。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社会团体自行解散,或被撤销、注销以后,社会团体自身已经不存在了,作为社会团体组成部分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当然也要消失。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同时应当办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手续,并及时收缴就、或收回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印章。
4 、时限
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作为法人,在终止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活动,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消失。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签到天数: 416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以坛为家II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6 04:34:43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五、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1 、条件
无具体规定
2 、依据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号)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
3 、程序
(1)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3)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修改后的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4 、时限:无具体规定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 、条件
(1)       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
(2)       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3)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       有必要的场所。
上述五项是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备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五个条件,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登记;只具备其中一个或若干个条件,是不能提出申请登记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内容包括:名称的变更。住所的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变更;开办资金的增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变更。
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合并而出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时,也应办理变更登记。
2 、依据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
3 、程序
(1)由发起人或发起组织负责起草登记申请书、章程等文件,办好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等材料。已具备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各项条件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核查。
(2)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认真的审查,认为情况属实,并符合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各项条件,可签发同意成立的文件。
(3)持业务主管单位签发的同意成立的文件,连同其他文件和证明,一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经审核批准成立的,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 、时限
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成立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在30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登记或不批准登记的决定。批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不准登记的发给 《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在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登记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5 、办公地点:灵石县民政局
6 、承办人:闫舒
7 、联系电话: 0354 — 7623662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1 、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增减,业务主管单位等变化的,都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2 、依据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
3 、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变更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作出准予或者不准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重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不准变更的发给 《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 、时限:无具体规定
5 、办公地点:灵石县民政局
6 、承办人:闫舒
7 、联系电话: 0354 — 7623662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1 、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2)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经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因而无法存续的;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发生根本性改变的;
(4)民办非企业单位分立、合并的;
(5)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登记事项变更,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需再依法按程序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成立登记的;
(6)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7)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8)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9)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而必须取缔的。
2 、依据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6条。
3 、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其章程的规定,按程序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
(2)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注销登记申请;
(3)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4)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并提出清算报告;
(5)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出具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
4 、时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5 、办公地点:灵石县民政局
6 、承办人:闫舒
7 、联系电话: 0354 — 7623662
九、建立殡仪馆
建立殡仪馆应依据省民政部门的布局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地、市人民政府审批。
建立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市民政部门审批。
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立公墓,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土葬改革区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兴建殡仪设施。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8-15 05:05:44 | 显示全部楼层
爱兵网aibing.net建议大家共同来关注此贴!

签到天数: 2 天

连续签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4-8-15 05:53:1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楼主的贴子,我们共同参与军训活动吧,军虎训练网www.junhu.net

签到天数: 6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4-8-15 06: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帖回帖是美德!

签到天数: 140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12-19 23:4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下,兵心网08681.com不错

签到天数: 140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12-20 02: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里08681.com兵网营区环境内
让我们支持楼主,我们共同来盖楼吧!

签到天数: 140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12-28 23: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贴子,我们顶一下
军旅故事www.81.gs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中文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