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140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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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6 10: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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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一
就业权遭遇“性别、户籍”重重门槛
建议:完善立法,加大惩罚力度
“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和自主择业权。”赵春燕委员是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作为一名女性,她特别关注到,一些用工单位在招聘中设置了性别、年龄、户籍等限制条件的准入“门槛”。赵春燕说,除了在就业方面存在歧视问题外,劳动者自主择业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用人单位违法收取违约金、扣押档案和证件,索要“保管费”和培训费等。
唐新伟委员就此现象建议,有关部门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就业歧视”和提高辞职门槛、妨碍自主择业的用人单位加大惩罚力度。同时,从源头下手,规范劳务市场,并针对当前劳动侵权较多、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作,成立劳工协会,不断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切实发挥起工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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