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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网消息,原标题:入伍后劳动合同能否解除?
汪先生:我是某化工厂的工人,今年的征兵工作开始了,我正处于征兵年龄段中,加上各项条件都符合有关规定,被当地征兵部门征召入伍。 但我参军入伍后,化工厂发来了信函,说由于我已经应征入伍,将不能正常履行劳动合同,考虑到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所以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我认为自己是因履行国家兵役义务而无法正常履行劳动合同,但我愿意在服役期满后继续回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单位在我服役期未满时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杨帆律师解答:
本案中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要理由如下: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中规定:“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兵役法》第55条第2项规定: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工复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可见应征入伍后,原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蒋晓春
(以上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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