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团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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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0 20: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德国社团情况介绍


  以下是为那些对德国有关社团法律问题感兴趣的人们而写的。它首先应该在社团筹备阶段成为人们的好助手,以后还可备查。

一、在一个社团成立之前

在一个注册的合法社团在成立之前应该了解,如何选择符合目的的社团法律形式。首先应该了解社会工作中的有关组织形式,在选择法律形式时要注意以下问题:一般只有注册的合法社团、有限责任公司、合法的基金会才能成为社会福利组织中的六个最高层次的社团的成员。如果以后有必要改变公司法律形式,可使用改变公司法律形式法。

1.无权利能力和有权利能力的社团

无权利能力社团在组织上符合有权利能力的社团。只要不涉及权利能力问题,今天社团法一般也适用于无权利能力的非盈利社团。要想具备权利能力,社团必须到社团登记处登记。

这样,社团就成为法人。由此便产生了无权利能力社团和有权利能力社团的重要区别,即涉及责任问题的法律形式的选择。

一个以无权利能力社团的名义对外进行合法经营的人,比如社团理事会成员,要承担无限责任。这种责任既不能通过章程予以排除,也不能给以限制。这样的责任排除最好是与商业伙伴约定。这时无权利能力的非盈利社团的成员只须以社团财产承担法律责任,而不涉及个人财产。如果社团也追求经济目标,它的成员也要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作为非盈利社团登记就意味着不追求经济目标,同时也排除了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的可能。

2.地区组织

大量的联邦级社团的成员以地区组织的形式进行工作,如果它不是以登记的法人社团成立,它的下级组织就是非独立的。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地区组织的行为就要以全部社团财产承担责任。它的地区组织也很少有权力独立开出捐助证明。地区组织的财务活动也必须纳入社团的年度报告。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地区组织有自己的章程、自己的董事会时,地区组织才可以看作无权利能力社团。

3.合作社

在社会工作领域常涉及合作社,比如生态银行、住房建筑合作社。它们一般是盈利性的,极少数是福利性质的。它必须始终接受一个审计协会的监督。它的基本组织结构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也是社会工作领域里经常使用的法律形式。它至少有一个股东,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至少为50000马克,其中每个股东至少承担500马克,可以以实物作为投入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要在工商登记处登记并具有权利能力。公司协议必须经公证并存档。

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决策由公司大会作出,股东的表决权大小取决于他的资本份额,也可在公司协议里另有规定。日常事务由公司经理负责,他的权限以及他的对工作失误的个人责任都大于其他的社团董事。

公司股东只以他的资本份额承担法律责任,在一个资本极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的借款也可作为注册资本看待,以至于当公司破产时有利于其它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对公司的账务及财务要求要比其它社团严,而且有根据规定公布财务报告的义务。

在相同的前提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象社团一样享受税收优惠。

5.私法管辖的基金会

基金会的法律基础部分地来自民法典,其余由各州的有关基金会的法律进行规定。因此基金会的法律基础是不统一的。一个基金会可以由一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制定章程而成立,也可以是一个自然人通过继承合同成立。此外还需要基金会所在的联邦州主管部的批准,有时初级法院也可批准。

此外,基金会的其它方面也适用于社团法,但有很大的灵活性,当然这里没有基金会成员也没有成员大会。决策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由基金会监事会或顾问委员会实施监督,董事会由捐助者或相应机构委任。

基金会的基本特征是基金资本前提,它保证了财产收益始终遵循基金会的设立目的。

在相同的前提下,基金会可以象社团一样享受税收优惠。

6.非独立的基金会

这里的非独立的基金会涉及的不是前述的基金会,而是由一个自然人或法人代表基金捐赠人管理的资产。当一个社会工作的承担者得到了为特定目的而捐赠或继承的财产时,可使用非独立的基金会形式。

7.受民法管辖的公司

这里所说的受民法管辖的公司是自然人和法人的混合,但是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基础是一个协议(无固定的格式),公司财产由公司共有,公司合伙者或股东承担全部责任,在股东退出时公司终止。

人们经常将住房建造公司或集体企业看作受民法管辖的公司,此时个人承担的责任决定于协议约定。

二、社团的成立

至少有七人才能成立社团,此七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一个没有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成立社团,但他必须通过他的法定的代理人(父母或监护人)代表。法人(比如社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法人)派他的法人代表或者全权代理人参与社团的成立。民法管辖的公司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它既不能成立社团也不能成为社团的成员,但是可以参加筹备合伙企业或无限责任公司以及非注册登记的社团。

在成立大会筹备和进行中没有特殊的手续需要注意,成立大会讨论并通过章程,章程必须经至少七个自然人或法人鉴字,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l         社团的名称、地址、以及成立社团的目的

l         规定成员的加入或退出

l         成员是否或提供多少出资额

l         关于董事会的组成的规定

l         召集成员大会的前提条件

l         关于成员大会决议的公证的规定

l         关于社团应该到社团登记处登记

l         成立章程生效日

在成立章程通过后将选举董事会,关于社团活动的第一个决定将被作出。

社团将到社团所在地的初级法院的社团登记处登记,登记要提供登记申请书,公司成立章程和社团成立大会记录要提供原件和副本,登记申请书必须在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所有的董事会成员鉴字,公证人必须对鉴字给出证明,在一些初级法院不一定需要所有的董事会成员鉴字。

如果社团违背它的非盈利的目的而进行盈利活动,将在登记注册时遇到麻烦,如果社团以盈利为目的就不具备登记注册能力。如果在社团章程里明确写明社团遵循非盈利目的社团就具有登记注册的条件。建议提交包括社团活动和注明以非盈利为目的的社团章程,一个相应的社团章程的表述参见社团章程标准文本。

主管登记注册的司法人员如果确认提供的登记材料尚有缺陷,他将给予指出,但是也可能导致中间程序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消除材料的缺陷。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消除缺陷,登记申请书将被退回,司法人员也可能不经中间过程将申请书退回,但是他必须说明退回理由。

如果反对进入中间过程登记者可以提醒司法人员,如果他不改变自己的决定他必须将登记的过程提供给主管的法官,由主管的法官做出决定。如果他还不能解决问题就要由州法院作出决定。

由司法人员做出的拒绝登记决定常立即引起上诉。起诉文本在两周以内提供给登记注册法庭,法官可能给以纠正并将申请书退回社团登记处。如果他不同意纠正,他将把此事提交给州法院,由州法院做出决定,如果在州法院还不能解决问题可以上诉到州高级法院。

在登记之前社团可以采取行动,他首先是一个没有权利能力的社团,他可以在使社团具有权利能力方面做出努力。

如果他在提交登记申请书的同时附加属于公共福利性质的社团的证明,就可以节省时间,此证明可在当地的财政局开出,财政局要检查章程是否附合公共福利法,他同时可开出暂时的免交公司税的证明,得到这一证明社团就有权享受税收优惠并可开出捐赠证明,这一证明不是特许证书,他可以在公司领导违反公共福利法的情况下撤消。

三、社团组织结构

在社团成立之前,社团成立者应拿出足够的时间考虑社团的组织结构问题,民法典只对以下内容做出了规定,即社团成立要经过成员大会和选举董事会,以及成员大会有权决定社团基本章程和社团董事会在法律关系中代表社团。

对董事会的规模、选举程序、具体任务、席位分配和决策程序、董事会成员代理人的数量等都未做出规定,这些必须根据具体条件和具体工作任务做出规定。这里无法给出一个标准的章程文本,建议学习其它任务相近的社团经验。

社团筹备人还要考虑专职工作人员是否可以被选为社团成员和社团董事会成员,在这方面法律没有规定,但是如果大部分社团成员从社团取得收入,就会损害社团的公共福利性质,对此,捐赠人也会提出异议。

这一问题应不仅考虑法律因素更应该从具体问题出发进行讨论,如果享有劳动法保障的工作人员以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的身份发布命令将意味着什么?在日常工作中相对于荣誉性质的和专职的工作人员他的信息优势和在董事会中的较大的影响力将会产生什么影响?

不可忽视的是利益冲突的观点,有些理想主义者带着“这已经很好了”的情绪妨碍了社团的生存,对他们应该进行批评。批评不一定立即来自荣誉性质的董事会,相比较而言,可以想象的是具有监督权限的监事会、审计人员以及社团的服务对象。并入更大的有监督权限和保证权限的社团可以加强对内部结构较弱的社团的监督。

这一思考必须集中在自我管理的社团组织结构方面,在这样的社团里工作人员以至董事会成员都能承担责任。这样的组织结构常产生来自于为投身于社会工作的人们的创造性。他们视工作为己任,全身心地投入所从事的社会工作。当教学工作或者专业工作使工作人员的自我管理成为必要时,人们也常表现出这样的行为。因此,普遍应用的人智学在社会工作中是必要的,在章程中应该作出工作人员共同对工作负责的规定,董事会只检查法律上的和经济上的问题。

不需要给予进入董事会的被选举权,只给予被倾听和参与的权利,就可以满足工作人员的参与构建组织、人事和财务条件的愿望。

四、社团的重组(企业类型转换)法

社团的合并—分立—改变法律形式

经过一段时间的社团活动之后社团会出于经济或其它方面的原因会认识到社团重组的必要性。这样的社团重组可以在社团组织内部进行。也可能由此导致法律上的变化,以至与其它的社团或法人合并,出于经济原因可能发生社团的解体及社团内部机构以企业公司的形式而分立,在个别情况下社团成员会考虑转换社团的法律形式,比如由社团向有限责任公司转换。

1994年10月28日生效的社团重组(企业类型转换)法适用于这种情况。该法规定的程序很严、要花费较多费用,而且必须有公证机关的参与。但另一方面该法使得在不对第三方的法律关系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下实现社团重组(企业类型转换)。

社团的合并、分立也可以绕过社团重组(企业类型转换)法。比如在社团解散或一个社团成员加入另一社团的情况下导致社团合并。当一个将要解散的社团只拥有很少的财产和很少的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时,按社团重组(企业类型转换)法社团合并这条路是首选。如果不希望分立而想成立一个企业公司,那末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形式转换只能遵照社团重组(企业类型转换)法进行。

五、注册登记的合法社团的组织机构

1.必要的机构

注册登记的合法社团的必要机构是董事会、成员大会,关于它们的任务和工作方式必须由章程给以规定。

按照民法典第31条机构必须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2.   其它的机构

其它的机构如顾问委员会、委员会、长老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由章程加以规定,对此社团法没有特殊的规定,社团可以自己规定。

如果社团还有其它的机构,我们建议通过董事会、成员大会依据标准章程文本第7和第8条作出如下规定:

l       机构成员的数量和委任,

l       机构会议的召集和进行,

l       机构领导和会议的主持,

l       决策制定和记录,

l       在共同工作中机构的任务和权限以及相对于其它机构的任务和权限界定。

3.民法典第30条也提到了不急于成立的所谓的其它机构。

对特殊任务和日常经营负责的特殊代表的任务是减轻董事会的负担,因为他在他负责的领域里被授予全权,他的雇用,特别是在业务繁忙的社团里是非常必要的。虽然特殊代表有很大的权力,但他要接受董事会的命令。只有当章程对雇用特殊代表作出规定,方可雇用特殊代表。这样一来的章程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l       可以雇用一个或多个特殊代表,

l       由谁(董事会、成员大会)雇用,

l       负责哪些业务。

这样章程规定举例:

“董事会领导社团只是荣誉性的且不领报酬,对于具体工作,如教育培训、业务部门的领导等,成员大会(或董事会)可以按照民法典第30条雇用特殊代表。特殊代表也可以是专职工作人员。”

最经常的做法是雇用总经理作为特殊代表,例如:

“董事会可以将日常业务委托给总经理,按照民法典第30条总经理作为特殊代表可以代表协会。”

有些注册登记法庭不承认这样的表述,因为任务界限不清。

特殊代表要在注册登记处具名登记。

六、社团规章制度

章程是社团的基本法,应尽可能简短、清楚、明白。

必要的具体规章制度可以在章程之外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加以规定,对此章程中这样写道:“具体内容由成员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

由于规章制度的重要性成员大会应该有通过规章制度的权力,如果只涉及内部管理(如邀请、作出决定),由董事会行使这一权利也是可以理解的。

规章制度涉及的领域是:

l         成员的接收,

l         成员的开除,

l         成员的出资,

l         仲裁程序,

l         董事会的选举,

l         董事会、经理层及其它的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由于篇幅原因及大量的规章制度的无法提供样本。但请注意下列提示:

规章制度应有授权基础并受章程管辖,规章制度只可充实章程的内容,不许违背章程或使章程失效。对具体内容应作出明确的设计,而且要能呼应。这里应注意:规章制度不能围绕具体问题绕来绕去,而是作出一般的规定,使之适应于社团情况的变化,由于制定规章制度时忽视了这一点,这样的情况经常出现。通过较多的规章制度时应注意,规章制度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在制定仲裁规章制度时请法律机构介入是必要的。

七、注册登记的合法社团的标准文本(1996年12月)

标准章程文本包含了税法的无可辩驳的规定,也是社团法所要求的。对此的要求是保证社团生活的公开和民主。

用黑体写出的部分必须填写,不许改动。

此外应注意,在章程里不能相互矛盾。

尽管社团已经取得了属于公共福利性质的证明,我们仍建议尽快接受为保持属于公共福利性质而在标准章程文本中关于属于公共福利性质的规定,暂时的属于公共福利性质的证明是有期限的并且可撤消。

在成员大会作出通过章程或章程变更的决议之前,向更高级的协会咨询被证明是必要的。

八、标准章程文本

社团名称  章程

第一章   名称、地址、登记1)、经营年度

1.本协会的名称……

2.本协会的地址……

3.本协会已在(地址)……初级法院的社团登记处登记2)

4.经营年度是日历年度.

第二章    协会目的3)

1.本协会始终遵循1977年生效的税收条例关于税收优惠一款规定的致力于公共福利和慈善事业的目的。

本协会的目的是……4)

2.它尤其致力于……5)

3.为实现上述目的,协会将首先从事下列活动6)     

第三章  无私性7)

1.  协会本着无私的原则活动,不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

2.  协会财产只允许按照章程的规定使用。

协会成员不许从协会财产中取得补助。

3.  任何人不许违背协会目的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高额报酬。

第四章    成员8)

1.每个承认协会章程的自然人9)均可加入本会

2.成员的接收由董事会10)决定

3.成员身份终止于成员退出、被开除或死亡11)。

4.成员只有在……12)退出,准备退出的成员要在……14)向董事会13)提出退出声明。

5.如果成员违背了社团目标和严重违背了社团利益或者虽经警告仍……15)拖欠其出资额,可由董事会16)决定立即开除。

必须给予该成员申诉17)的机会。

关于开除决定17a)可以在……18)期限内召开下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作出最后决定。

第五章   出资19)

成员按成员大会决定的标准出资,出资额和交款期的规定需要      20)出席      21成员大会的多数有表决权的社团成员22)。

第六章 社团机关23)

社团机关指:

●董事会

●成员大会

第七章   董事会

1.董事会由      24)组成。

2.根据民法典第26条董事会是:      25),它主要是在法律上和对外代表社团。

每两个董事会成员有相同的代表权利。

3.董事会将每       26)由成员大会选举27)28)。

董事会成员可重新选举29),董事会主席30)由成员大会经过特殊的选举过程选举31),直到接任的董事会成员被选出32),原董事会成员方可卸任。

4.  董事会的地位居社团日常工作的领导层之上32a),  它的主要任务如下33):

董事会荣誉性的和无报酬地从事工作。

董事会可以雇用总经理,总经理有权以咨询票的身份参加董事会议。

5.董事会议每年召开至少      34) 次,参加董事会议的邀请信由      35)在      36)之内以信件的形式发出。如果      37),董事会议有权作出决策。

6.董事会以      38)通过决议。

7.紧急情况下董事会可以通过书信和电话联系作出决策,当然这需要董事会成员以书信或电话的方式对此表示同意。董事会通过书信和电话联系作出的决策要有文字记录并经      39)签字。

第八章   成员大会

1.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40)

2.如果社团工作需要或由     41)董事会成员以陈述目的和理由的书面形式要求42),可以召开特殊成员大会

3.成员大会由      44)书面召集43),要保证至少      45)周的邀请期限,同时公布会议日程46)。

   这一期限开始于寄出邀请信的第一天,以邮戳为准,如果邀请信寄到社团成员最后一次留下的地址,视为已经寄达。

4.只要根据章程这一工作不能委托给其它社团机关,原则上作为社团最高决策机关的成员大会对所有工作负责47)。

   它的主要任务是以书面形式批准年度决算报告和年度经营报告。它雇佣两位审计人员,审查财务状况及年度决算并负责在成员大会上作出报告,该审计人员既不属于董事会成员也不属于董事会委任的委员会成员,还不能属于社团专职工作人员。        

成员大会主要对以下工作作出决议:

1)社团的任务,

2)购买或出售固定资产,

3)参加协会,

       接受起点为      47a)马克的贷款,

4)成员出资

5)解散社团。

5.不管多少成员出席会议,每次根据章程召集的成员大会都具有决策能力。

每个成员有一张表决票。

这一表决权不可转移48)。

6.成员大会以简单多数49)作出决定。在赞成票和否决票数相同时视为拒绝议案。

第九章 改变目的和章程

1.通过改变目的和章程的决议至少需要       50)出席会议的成员51)的赞成票。只有在邀请成员参加会议的邀请信上指出会议日程要讨论此议案并附有新的章程文本时,改变章程的决议方可在成员大会上通过。

2.被监督机构、法院和财政部门由于形式上的原因要求的章程改变,董事会有权决定改变,但应必须立即通知所有社团成员。

第十章 决议的记录和存档52)

由董事会和成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书面记录下来并经      53)签字。

第十一章 社团的解散及财产的义务和责任

1.解散社团的决议须有至少出席成员55)代表大会的3/4以上的赞成票54)方可通过。此议案须在邀请信中写明。

2.在社团被解散或税收优惠56)被取消时,连带产生社团财产问题57),它也必须全部直接用于公共福利及慈善目的。





   
   




(地点、时间)                             (签字)

九、标准章程文本解释

1)根据民法典第57条章程必须写明名称、地址和登记情况。

2)如果协会还没有登记,也可以写作:“协会将在位于……的初等法院的社团登记处登记。   

3)  社团目的由民法典第57条规定。为实现慈善事业的目的,也可从纳税收入中扣除捐款及享受费用减免优惠。

4)  这里尽可能根据税收条例写出社团的一般目的,比如资助青年人、老年人、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帮助、照顾刑事犯罪分子及其家属、社会教育等。

  成为最高级福利社团成员的条件是该社团直接致力于公共福利事 业,对这一直接性的例外是社团促进机构和控股社团(母社团)。

在财政局承认社团属于公共福利性质之前不允许开出捐助证明。

5)  这里应该尽量详细地列出具体的目标方向。经济目标只能作为最次要的目标,它必须置于主要目标之下,以经济目标为主要目标则不能注册。

6)  比如建立或维修医院,老年人、儿童或青年公寓,幼儿园,教育咨询机构。

7)  根据税收条例第55条福利社团必须无私地运作。推荐使用该词,因为它符合联邦财政部颁布的对税法的应用条例里的标准文本。

8)  根据民法典第1款第58条对成员的接受和退出必须在章程里作出规定。

9)  可能的话可将法人补充进去,也可以将社团支持者和荣誉成员补充进去,当然,他们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表决权、出资义务)应该与正式成员相区别。

10)   可能的选择有:成员大会、董事会。

可补充为:“当接收申请被拒绝时,可以在接到接收申请拒绝通知的……周内要求召开下一届成员大会。”

11)如果还有法人成员,可补充为:“以及通过法人的解散。”

12)这里写时间点,如经营年末、季末、月末,解除成员关系也可能不加以期限限制。根据民法典第39条退出必须批准,但比如若在章程里规定接到退出申请书即意味着退出,也是与此相反的。

13)这里递交给一个董事会成员退出申请书即可。

14)一个以周或月为单位的期限

15)以月或年为单位的期限

16)可能的选择有:成员大会

17)如果要作出开除决定,应举行说明事实的听证会。

17a)应谨慎地表述开除决定

18)这一期限不能少于一个月,一般参考邮件的送达时间而定。

19)根据民法典第2款第58条,出资必须写进章程,但数额不必写进,以免数额的变动带来章程的修改。

20)可写进:如简单多数、2/3等

21)可以补充:“及代表”见48)

22)规定社团成员直接承担社团的债务是不允许的。

23)在章程里也可写进其它的机构,如总经理、顾问委员会、长老会、职工代表大会。

社团法只将有决策能力并有自己的活动范围的委员会看作组织机构。

24)如:董事会主席、董事会副主席及有同等权利的人,推荐采用单数,以便董事会以简单多数通过决议。

25)这里的董事会成员指的是能对外代表社团并在社团登记处登记的人,如董事会主席、董事会副主席及书记员。

26)一般2—3年,无论如何要有任职年限,如果只有社团成员有被选举权,也要作出规定。]

27)民法典第3款第58条对董事会的组成作出了规定。

28)为避免利益冲突,建议补充规定如下:“社团专职工作人员没有被选举权”

29)可以不规定重新选举,也可以对此加以限制。

30)或者:“董事会主席和……”(如董事会副主席、出纳、书记员)

31)或“董事会主席由董事会在董事中间选举”。

32)这一规定一定写进章程,以在推迟选举时仍保持社团的行为能力。可补充:“并行使职权”。

32a)这一表述符合法律思想。

33)这里的任务和活动是指没有成员大会的参与的情况下委托给董事会的工作,比如:实施成员大会的决议,签定或解除劳动合同,章程还可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十条雇用特殊代表负责特定工作。无此规定的雇用是不允许的也是无效的。

34)这里写进一个最低数字,可能的话补充为“根据需要”。

35)比如“董事会主席,在董事会主席不能行使职权的情况下由董事会副主席。”

36)这里给出以天或周为单位的期限。

37)比如:“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至少……董事会成员,其中董事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必须出席”。

38)建议:“简单多数”

39)比如:董事会主席

40)根据民法典第四款第五十八条要对成员大会的召集做出规定,在跨地区活动的、成员众多的社团可规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

41)一般10%-30%,无论如何这一百分率要低于50%。

42)与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不可撤消的规定比较。

43)根据民法典第四款第五十八条章程必须包含关于成员大会的召集及召集形式的内容(推荐采用书面形式)。

44)比如:“董事会主席在他不能行使职权的情况下,董事会副主席”。

45)至少(两周)以便所有社团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对决议草案进行准备。

46)社团成员对会议日程做出补充,比如增加新的议案,要符合章程规定,而且要规定在什么期限内将补充的议案书面递交董事会。关于这一期限应考虑让所有的社团成员能在最晚会议召开前两周收到新的议案,以便社团成员决定是否参加会议和进行相应准备,否则会受到责难。

47)这一表述符合民法典第一章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思想。

47a) 这里的数字不应该太低。

48)这里也可规定另外的社团成员有表决权,比如如果本社团隶属于一个法人组织,这个法人组织书面授权他的代表参加下属社团的成员大会。此外应该补充规定另外的成员代表不能超过一人、二人或三人。

49)简单多数是指当有效赞成票数超过了有效否决票数,无效票和弃权票不影响结果。

50)比如:3/4。

51)可补充:“及代表”。

52)民法典第四款第五十八条规定了这一规定的必要性。

53)比如:“成员大会主席和会议书记员”。

54)这里也可以是一个对决议有重要意义的相应多数。

55)可补充:“及代表”。

56)税收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了财产的权力和义务。

57)在追求平等的成员关系时必须在这里写进平等的成员组织机构、平等的州级社团或平等的总社团致力于财产归公的原则。

58)社团成立章程必须有至少七个成员鉴字。

十、税收和税收优惠

    原则上社团要服从所有税法。对社团来说重要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  工商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法人的所得征税,社团也属于此列。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工商企业,营业税是对企业的销售收入征税。对社团有意义的税种可能还有:赠与税、遗产税、货物运输税和财产税。社团如果有彩票收入还要征收彩票税。如果社团拥有土地财产,可能涉及土地买卖税法和土地法。如果社团从事了在具体法律中规定的应交税的事项,还可能发生其他的一系列税种。社团作为雇主有义务为它的员工交纳工资税。

    如果一个组织追求高尚的理想为目标,根据税法案它可能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和税收免除。这些特殊规定分散于具体的税法中,比如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税收条例第51—68条规定了被确认为公共福利性质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其它的税法在税收免除方面根本未引证税收条例第51—68条规定。联邦财政部颁布了税收条例使用说明(Anwendungserlass  zur  Abgabenordnung),它包括了财政部门应作出的对税收条例有说服力的说明,它的实践性很强。

    只要他以实物、精神或道义支持致力于公共福利和慈善事业及宗教工作可享受税收优惠,比如帮助青年人、老年人、支持公共健康事业和福利事业。

    无私——有约束的和适时的使用资源

    如果一个以追求公共福利的、慈善的或宗教的目的的社团在追求目的的过程中无私的工作,将被免税。与私人的老年公寓或护理工作不同,追求税法规定的符合税收优惠的目的的社团,不能以增加自己或成员的资产为主要目的。税收条例第55条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社团的财产使用作出了限制。社团的财产只许按章程规定的目的使用。成员不能取得利润或其它形式的补助。符合税收优惠的目的的财产必须永远按符合税收优惠的目的使用。在解散社团或失去公共福利性质的情况下,这部分社团财产也必须使用以公共福利的目的。财产不许向其成员分配。如果社团章程违背了这一财产原则,将被要求补交10年的税款。

    社团必须使它的资源适时的符合公共福利目的得到使用,按财政管理部门的解释,适时的使用指,最晚在取得资源的下一年度要投入使用。

    社团要取得免税优惠还必须全部和直接的实现章程规定的目标。

    无私性、全部性和直接性的例外

    对目的追求和资源使用也规定了例外情况,部分地被税收条例作出了规定,部分地存在于财政管理实践中。

    原则上影响政治意愿的形成不属于公共福利目的,但许多社会福利社团追求社会福利政策目标,比如改善残疾人的社会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治意愿的形成税收条例仍承认其属于公共福利性质的社团。社团可在符合章程规定的情况下涉及日常政治。

    尽管福利社团不直接追求税收优惠的目的,但其决策也要符合公共福利目的。

    社团也可以追求经济目的。在符合章程的情况下,社团也可从事经济活动,但这一活动只能从属于主要目的。

    对税收优惠不构成损害的活动。福利社团可以将自己的财产用于其它的具有同样性质的社团,也可以从其它的具有同样性质的社团获取资源。这里主要涉及所谓的社团促进组织,它自己不直接从事公共福利工作,而是支持其它的公共福利组织或机构。

    享受税收优惠的社团可以形成哪些准备金。提取服务于保证持续的进行符合章程的活动的准备金是被允许的。比如福利社团可以提取建设新的福利设施或为它的流动医院购买交通工具的基金。此外,对用于经济性经营的资源、财产管理也可提取准备金。

    税收优惠的形式前提和确认方法

    享受税收优惠的形式前提是,社团在章程中写明它全部的和直接的所追求的目的,并且符合税收条例对物质方面作出的要求。社团的实际运作过程必须符合章程规定。对此的证明是根据税收条例的收支平衡表。根据税收条例,尽管已经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形式前提,对章程规定的目的及其实现形式的规定也必须便于审查。章程必须对在社团解散或失去公共福利特性的情况下财产的使用目的作出规定。

    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条件即可享受税收优惠。对公共福利性质没有形式上的确认程序。在许多情况下,社团的公共福利性质是通过在税额确定时财政局开除的免税证明被公共管理机构承认的。一个福利社团应该在其成立时向财政局申请确认社团的公共福利性质和申请临时证明。财政局以这一临时证明证实社团章程符合税收条例。临时证明并不等于在以后的税额确定时也享受税收优惠。一般每三年一次的税额确定要审查社团是否真的追求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临时证明使社团在法律关系中以公共福利机构名义进行活动。他可以得到补贴、折扣。根据所得税法,向这样的社团捐赠,其捐赠部分可免税。

    如果在税额确定时被拒绝承认公共福利性质,社团可提出异议,接着可向财政法庭提请诉讼。

    对社团的不同活动的税收处理

    从税收的角度可将社团的社会活动分为追求崇高的理想的活动、财产管理的活动和经济性质的活动。这里的经济活动区别于负有纳税义务的经济活动。

追求目的的活动是指社团取得的所有收入不给自己带来任何利益,比如成员出资、罚金、捐赠和补助。这些活动免税。

    财产管理指资本资产获得利息或固定资产长期出租等类型的资产使用。在享受税收优惠的社团其资产管理也免税。对资产管理和经济活动的区分很困难。

    追求目的是指致力于符合章程规定的的活动。比如经营老年公寓、提供午餐、经营幼儿园、青年公寓、残疾人工厂等被认为是追求目的的活动。如果一个机构的2/3的收入服务于需要帮助的社会弱者,这一机构也被看作社会福利机构。他们包含了一般的追求目的的定义,追求目的的活动免收公司所得税和工商税,如果根据营业税的第四条此社团不享受免税优惠,那么营业税可享受7%的税收折扣。对具体的追求目的的活动也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比如从事福利彩票的活动可享受税收优惠。

    非追求目的的经济活动负有纳税义务,比如供应商品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税,这样的活动不是直接服务于符合章程规定的目的的活动,而是经营资产,但这些资产紧接着也投入到符合章程规定的目的的活动中。如果他的年含税收入低于60000马克,那么按规定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税,如果超过了这一界限,要缴纳全部税收。

    对传统的社会工作领域是否享有税收优惠的区分较容易,但对新的活动领域的区分则很困难。比如对经济活动中的财产管理、追求目的和纳税义务的区分则有难度。如果被歧视阶层享受到了一个创造工作机会的项目的好处,这一项目可视为追求目的,类似的创造性的活动也可能要承担纳税义务。

其它优惠

    一个公共福利社团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也可享受其它方面的优惠,比如在一些联邦州减免公共管理费用和司法管理费用,福利社团还享受公证费用的折扣,享受税收优惠也是取得在刑事诉讼中判处的罚金的前提条件。公共机构和基金会的捐赠也取决于是否以追求公共福利和慈善为目的。最后根据劳动促进法,享受税收优惠的社团在实践中容易取得物资支持。

    向享有税收优惠的社团捐助可享受税收折扣的规定,对享有税收优惠的社团有利。

十一、捐赠

    取得捐助是社会福利机构的重要的收入来源。为获取税收优惠而向享受税收优惠的法人捐助只能享受较小的税收优惠。前提条件是注意法律上的规定,违反它可能给接受捐助者带来不利。用于负有纳税义务的经济活动的捐助不可撤销。

“捐助”是用于所得税法的自愿的和无回报的支出。

“自愿”指捐助不是法律上规定的义务。

“无回报”指捐助接受者无需向捐助者支付报酬或虽有报酬,但与捐助无关系。有时有部分补偿,比如使用福利邮票,根据法律此时捐助支出可在应税收入中扣除。教育费用不能作为捐助支出在应税收入中扣除,父母为了孩子向私立学校的主办协会支付费用,但他得到了回报。向学校的捐助只有在无回报的情况下才被承认为捐助。

    广告费用不能同捐助相混淆。广告费用要求社团承担定期的或以公共服务的形式或以广告的形式作出的回报义务,这是有回报的。因为对捐助的真实性的区分很困难,建议向财政局咨询。有些公司免费提供带有广告的运输工具,这也不是捐助。

    根据所得税法,原则上成员出资视为捐助。但是,接受捐助的社团不允许自己开出捐助证明。

   不一定只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实物捐助也可以在应税收入中扣除。实物捐助要评估它的全部价值,对于属于企业资产的实物捐助按赊面价值评估。新购置的资产一般以发票作为其捐助价值的证明。对艺术品和已使用的物品的价值评估比较难。因此对艺术品的评估应非常谨慎。有异议时应向财政局咨询。已使用的衣物的市场价值较难确定,一般对其的评估要考虑市场现价及使用的时间等因素加以确定,有时需要出示纳税证明。

    减价物品的减少的价值不能因捐助而在应税收入中扣除,放弃这部分的权利主张的捐助可视为捐助。

    提供物品的使用权和劳务不能视为捐助。比如免费提供经济资源的使用(如房屋、交通工具和其它的经济资源)不能因视为捐助而在应税收入中扣除,同样,不要报酬的荣誉性质的劳务也很少被视为捐助支出。

    放弃对有偿的劳务和物品使用的报酬要求可视为捐助,因为这种放弃意味着支出。但只有当社团对劳务和物品使用的有偿性明确的作出了规定(如在社团章程、社团规定及协议)的情况下,这种放弃才可视为捐助。在已放弃的条件下,不再承认给予报酬的要求。

    这一规定的相应表述是:“从事不要报酬的荣誉性质的劳务的员工有权要求因从事社团机构委托的工作而要求一定的补偿(尤其是旅行费用)。由于具体问题比较复杂,建议在与从事不要报酬的荣誉性质的劳务的员工签署合同时写明。

    享受税收优惠的社团取得的捐助不属于收入形式,因此免交企业税、工商税,同样也不交营业税,因为捐助是不要回报的,缺乏所谓的可征税的等价交换基础。

纳税申报时货币资金和实物捐助在应税收入中扣除的前提条件是出示接受捐助者开出的捐助证明。该证明证实了接受捐助者已得到了捐助并将该捐助按符合目的的用途使用。捐助证明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捐助者的姓名和地址

捐助时间、捐助出资及实物捐助的种类和价值

接受捐助者的成员资格(服务于公共福利和慈善事业的目的)

捐助的使用(服务于公共福利和慈善事业的目的)

在财政局的登记标志:税务号、享受企业税优惠的通知书

接受捐助者的地址、日期、签字

    有权开出捐助证明的接受捐助者须是追求公共福利和慈善事业的目的、有特殊接受资助资格和独立开出捐助证明权限的、得到了享受企业税优惠通知书的接受捐助者。社团所属的最高社团及其成员组织的目的要求里包含了有特殊接受资助资格的成员名单。福利社团的成员组织必须注意,在它的享受企业税优惠通知书中必须包含这一名册的第8条,以保证它的独立开出捐助证明权限。

    如果享受企业税优惠通知书的开出时间长于5年,捐助证明将不被财政部门承认。临时证明的有效时限是3年。

    扣除比例提高的(由5%—10%)前提是捐助被用于慈善目的,其证明是追求公共福利和慈善事业的目的社团将捐助按慈善目的分类记入账册并且账簿上清楚的记载了捐助用于了慈善目的的支出。税收条例第53条对慈善目的作了规定。

    财政部门为减轻社团开出捐助证明的负担,规定通过邮局和金融机构汇款的付款证明可视为捐助证明,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款项汇给公共福利最高社团及其成员组织,数额低于100马克

·接受捐助者在其开出的付款证明上打印上了捐助使用目的和免收企业税的字样,数额低于100马克

·为减轻灾难,在州财政部批准的时间内向公共福利最高社团及其成员组织设立的特别账号捐款。

    谁蓄意或严重疏忽的开出了虚假的证明,或者将捐助不使用于证明上给出的享受税优惠的目的,须承担按捐助数额40%计算的税款的义务。社团一般要为它的的主要的和不要报酬的荣誉性质的员工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为保护现存的信任基础和捐助证明的真实性,滥用职权,比如开出“关系”证明等会带来取消社团公共福利性质的后果。捐助者完全可以相信捐助证明是真实的,而且即使在他不知道的情况下捐助接受者将捐助用于非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时,收回捐助也是可能的。

十二、营业税

    营业税是一种消费支出。它对不涉及利润的销售收入征税。它认为,企业的经营成果应归结为纯销售收入,也就是说,存在毛销售收入与纯销售收入的区别,毛销售收入包含了其它企业以营业税的形式向它预先支付的款项。根据税收条例第51—68条的规定,营业税不能免税。这有它自己的合法性,这里不便详述。

    扣减预付营业税款是应交营业税款与预付的营业税款之间的差额,在自己的账上记载的是应交营业税款,当然要扣除已向第三方预付的营业税款。比如在购建建筑物或采购大宗商品时预付的营业税款超过了应交营业税款,超过部分要由财政局退回。

    下面的计算清楚的显示了这一过程。A企业出售价值为1000马克的货物给B企业,B企业又将此货物以1200马克的价格出售给C企业。

A—  B过程的计算为:

纯价值1000马克  加1000*15%=150马克  售价1150马克

A企业须向财政局支付150马克的营业税

B—C过程的计算为:

纯价值1200马克  加1200*15%=180马克  售价1380马克

B企业须向财政局支付180马克减150马克(预先支付给A企业的营业税款)=30马克的营业税款。

    实际工作中扣减预付营业税款不是按每笔销售业务进行,而是按交付期间(月、季)在营业税预报或年度纳税申报时一次交清欠交营业税款。欠交营业税款按应税销售收入计征。

    一般营业税率按15%计算,对于特定的商品如生活用品减按7%计征。这一税率也适用于追求全部的和直接的公共福利、慈善和宗教目的的社团组织,只要它的业务未被免税而但并不追求经济利益。

    公共福利机构在完成章程规定的任务时取得的报酬一般是免税的,对于免税的销售收入一般不进行扣减预付营业税款,这意味着,购买符合章程目的的物品(如固定机构的生活用品)而发生的营业税款构成社团的成本。

  同样,根据营业税法第19条(对小规模营业税纳税人的界限规定)不进行扣减预付营业税款,小规模营业税纳税人可以决定交纳营业。谁被允许不预交营业税,也不允许给其他人开出预交营业税证明。

  扣减预付营业税款对公共福利机构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一个负有纳税义务的经济企业以经营取得收益,比如报摊出售饮料、甜食等,对此的购买要预交营业税并在向财政局交付增值税时进行结算。根据营业税法第23a条,出于简化手续的目的,允许以总付的方式代替每笔业务的预交营业税发票,税率按7%计征。这样也象征性的履行了纳税义务。如果对未来预付营业税负的发展不清楚,总付的方式也可能带来不利。比如,由于投资的原因使税付高于7%。如果负有纳税义务的销售收入超过60000马克,不允许采用总付的方式。

  谁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需要学习营业税法、营业税实施条例及营业税守则。

十三、会计制度和计账

  民法第21条对社团法进行了规定。民法第27条及259条规定了社团有计账和报告的义务。社团法里没有社团对外报告和公布会计信息的规定。有关决算法和公开法也未涉及社团。

  鉴于在我们的社会里有许多重要的社团,民法典补充了适于当前社团状况的具体的规定。建议社团在向其成员报告会计信息的同时向社会公众报告会计信息,以赢得信任、取得广告效应。



1.内部报告义务

  根据法律,社团董事会经过一个营业周期须报告经营信息。在社团成员大会上还有根据成员的要求进行解释的义务。报告要涉及所有的重要经营事项。虽然对每次社团成员大会董事会都有报告经营信息的义务,但个别董事会成员没有报告的义务。

  社团章程可规定董事会向正式社团成员大会报告经营信息,实践中有些董事会的做法是,在年度成员大会上提供书面解释,一方面可以缩短因成员提问而延迟的会议期间,另一方面董事会可以决定报告的方式。

  出于保险的考虑社团机构除要遵守公共福利机构的计账规则外,还有特殊的规则。

2.计账义务

  董事会及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会计、出纳、会计主任)有通过正规登账并保留必要的凭证的形式进行报告的义务。民法只要求对内报告要将收入和支出分列,同时与商业经营相区别。

  出于保险的考虑公共福利社团机构除要遵守公共福利机构的计账规则外,还有特殊的规则。

  要求正规的计账也是税收上的要求。根据税收条例第63条,法人(这里是社团)要通过对收入和支出的正规计账证明,它的经营活动全部和直接的服务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这里要注意计账的具体规定(税收条例第140条)。含有计账规则的商法只适用于特定的法律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特定的经营活动(经济企业)。

  计账规则的要求是,一个社团外的会计人员能在相应的时间里读懂重要的经营事项并对社团的财务状况有相应的了解。为此,对每一个具体经营事项的记录必须从凭证到账簿再到报表存在勾稽关系。特别是在小企业的账务实践中,要以对凭证进行及时的、流水的编号和分类成册的形式保存。凭证要包括下列内容:

·制作时间

·经济事项

·价值

·汇款账号

·流水编号

·制作人签字

·审核时间及审核人姓名(审核业务和数字的真实性)

·入账时间

·入账会计签字

总账账簿上要载明凭证的出处。

根据完整的凭证系统可建成凭证账,它可代替账簿记录,甚至代替总账。

存货盘点也属于正规计账的内容。

账簿记录要求完整、真实、及时、分类,现金收付要流水计账并遵守下列原则:

·账簿记录要使用易于理解的语言

·如果使用缩写、数字、字母等,须注明其意义

·账簿记录不能转换为不易于确定其原始内容的形式。

·只要不违反账簿记录原则,账簿记录可以有副本或存入数据存储器(磁盘)。

税收条例规定了账簿记录材料的保存期限如下:

·账簿记录、盘存记录、年度报告、财务状况报告、公开的收支平衡表以及相应的注释、说明,其它的重要材料如账号等,保存期为10年。

·收到的业务信函,保存期为6年

·寄出的业务信函的副本,保存期为6年

·计账凭证,保存期为6年

·其它对税收有重要意义的资料,保存期为6年。

  如果其它的税法没有规定更短的保存期限,以上规定全部适用。

  除年度报告、公开的收支平衡表以外,这些资料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以图像和数据存储器的形式保存。保存期限开始于:

·最后一次登账时间

·年度报告、财务状况报告、公开的收支平衡表的公开的时间

·业务信函的接和收的时间

·计账凭证生成的时间

·图像生成时间。

3.外部报告义务

  除董事成员外,应及时向捐助者和与社团业务存在利益关系的作为收据的收件人,报告社团资源的取得和使用情况。

  一般以收支计算作为计算工具,如果有较多的资产可以采用盈亏计算。书面业务报告是必要的,但法律上未作规定。

年度报告要符合正规的计账规则。它在形式和结构上要清楚明白并能与其它福利社团的数字进行比较。

  一个收支平衡表的结构和形式如下表。

  年度决算要以年度经营报告的形式体现。这一报告要能体现经营年度的经营过程和社团的财务状况。它是社团成员了解社团财务状况的基本工具和年度成员大会决策的基础。所以,它必须清楚明白、真实完整,不允许保持沉默,考虑到经营年度之后出现的或知道的重要事项也具有重要意义。

经营报告具体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对收支的说明

·具体收入的水平和构成

·与上年相比的支出水平

·说明形成准备金的必要性

·借助于资助的项目,介绍社团的特定的成本结构

·成员结构

·社团委员会的组成

·与上级社团和下级社团的关系

·与其它组织的合作

·员工和从事不要报酬的荣誉性质的帮手人数

·特殊的社团活动

·对过去的和未来的项目的简短描述

·介绍社团的重点项目和社团的地区工作重点。



收入
支出

1.成员出资

2.捐助

a)货币资金捐助

aa)有特定目的

bb)无特定目的

b)实物捐助

aa)有特定目的

bb)无特定目的

3.公共补贴

4.财产管理收益

5.出租收益

6.遗产、授权管理

7.来自于上级和下级社团组织的收入

8.出售收益

9.罚金

10.附属经济企业的收入

11.其它收入




1.管理成本

a)日常业务支出

b)员工成本

c)从事不要报酬的荣誉性质的助手的补贴支出

d)租金支出

e)旅行支出

f)印刷成本

g)邮资、电话费

h)广告

aa)一般广告

bb)公关活动

2.参加社团交费

3.项目支出

a)项目1

b)项目2

c)项目3

d)项目4

4.成员大会支出

5.公共支出

6.附属经济企业的支出

7.其它支出

小计:

12.准备金取消
小计:

8.准备金形成

合计:
合计:


表1:建议的公共福利社团的年度决算表结构

  社团法没有对董事会提出的财务报告的审计作出规定。它可通过社团章程加以规定。捐助者或成本承担者会要求至少是期待对较大的社团进行审计。成员大会决定审计的内容和规模及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的聘用。

  除企业会计外,还有今天还应用于公共管理机构的事业会计,这里收入和支出不以成本的形式出现,而是将收入和支出以目标值和实际值进行比较的形式出现。对社团来说,企业会计比较适合。

  最后还须指出,这里的内容只是一个入门介绍,要想熟练地掌握这些内容还须自学或参加会计学习班。

十四、取得最高福利社团的成员资格

  许多想加入最高福利社团的福利机构特别希望得到直接的或间接的资源共享、咨询或其它服务。这些包括代表利益、参加框架协议、参加社会福利计划、得到税法和居住法的特殊地位以及得到属于社团成员的证明文件,也可实现与其它相关组织的业务联系。

十五、平等的公共福利协会

1.组织结构

  平等的公共福利机构的绝大部分组织在州协会里。现在共有十五个州协会和大约一百五十个地区专业机构作为其成员。跨地区成员机构的接收由最高协会的董事会决定,州协会接收成员机构需要最高协会的同意,最高协会章程第2款第7条规定:“由于统一性的原因州协会接收成员组织要通知最高协会并取得最高协会的同意。”

  该组织已发展为具有自己的独立性、自己的风格和自己的利益的协会,这些在1989年11月27日成员大会通过的协会基本章程里作出了描述。那里写到:“协会通过协会成员的积极工作赢得协会的特殊性“以及:“协会期待他的成员遵守协会的原则。”

2.接收基本原则

  在协会审查接收申请时要审查提出申请的社团是否符合接收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经整个协会的同意并于1993年10月28日经最高协会董事会通过。在审查接收申请时将特别注意以下各点:

·社团追求公共福利目的

·已被确认为有权力能力和属于公共福利性质

·社团组织和目标符合协会的要求

  在主管的州协会讨论接收成员时最高协会也提出自己的对以上各点观点。州协会可为提出申请的社团进行咨询并指出成员社团章程和业务活动必须符合最高协会的接收基本原则。在专业方面州协会也可对关于社团法和公共福利法方面的问题给予咨询。在具体接收工作中,州协会可得到最协会的支持。对成员接收的责任和决策权力属于州协会,最高协会的意见应被考虑。

3.参加协会的最低要求:

1.协会成员不能参加其它的最高协会

2.协会成员必须追求公共福利目的

3.协会成员不能主要追求经济目的

4.协会成员必须是一个法人

5.协会成员必须直接追求公共福利目标,而没有任何手段和专业上的障碍

6.协会成员必须在协会内部搞好合作

7.协会成员必须在州协会有自己的工作范围

8.协会成员必须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9.协会成员必须承认协会的章程、协会的基本原则及接收成员的基本原则。

本书德文版《德国社团—一个工作助手》由德国国际交流中心Dr Horst Fobian 先生捐赠给中国民促会并请曾经在德国二次留学的华北煤炭专科学校经贸系副教授付祥先生翻译,由中国民促会李杰同志编辑成文。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2-5 22: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嘘,低调。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2-5 22: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很好,非常好!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8-15 03: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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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8-19 23: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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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8-21 22:56: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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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11-26 19:34: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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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7 01: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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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12-1 21:35: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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