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14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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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 11: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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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参加培训
可享受补助
根据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十堰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十财社发[2011]300号)文件规定,以下标准适用于市城区,各县(市)、武当山特区可参照执行。
学杂费方面,参加市县两级定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的,一次性最高补助标准不得超过4000元;参加市县两级定点培训机构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每学年最高补助标准不得超过3000元;经安置地民政部门同意参加市定点培训机构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享受2学年的政府补贴,每学年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住宿费方面,职业技能培训每期补助最高300元;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每学年补助最高400元;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每学年补助最高1000元。
技能鉴定费除享受国家相关政策优惠外,剩余部分据实补助。
生活补助费参照当地待安置期生活补助标准发放。职业技能培训,每期补助最高为6个月,已发放待安置期生活费的,不再发放生活补贴;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和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按实际在校时间,每学年均按10个月补助。
退役士兵参加定点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和中、高等职业教育,除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相关减免政策外,财政、民政部门核实后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和学制核定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承训学校。退役士兵入学后,每学期先垫付学费总额的20%,在按照要求完成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件和证书,经民政、财政、教育等部门核准后,由各类培训机构全额返还。未按要求完成培训的,其自行垫付的学费不再返还。
退役士兵技能鉴定费,除享受国家相关政策优惠外,剩余部分据实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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