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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7 17: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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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加大了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扶持力度,其中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下列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无偿获得公共就业服务;获得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另外,条例还规定,农村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共同为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创造平等便利条件,并完善劳动者户籍管理、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和社会保险等制度。
为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就业,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艰苦边远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学费及助学贷款代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户籍迁移等优惠政策。
为提高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条例规定,鼓励和扶持企业、事业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见习期限、补贴标准、见习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事项,按照辽宁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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