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就业歧视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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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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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09:3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兵网消息,《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12月1日起施行,要求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就业歧视门槛。兵网据沈阳网讯 近年来,就业市场上的“就业歧视”屡见不鲜,性别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的现象较为普遍。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明确对这些“歧视”说“不”。11月22日,辽宁省政府召开实施《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对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其中,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反对就业歧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国家统一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和就业准入制度外,设置限制性规定;以性别、年龄、体貌、户籍、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为由,拒绝招用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并且具有同等工作能力的求职者;发布招聘信息、广告或者签订劳动合同,含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外,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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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3 09:3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条例》还特别规定了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无偿获得公共就业服务;获得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在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小城镇建设时,应当采取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和输出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在制定县域和小城镇规划时,应当考虑本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统筹安排。农村劳动力输出和输入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共同为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创造平等便利条件,并完善农村劳动者户籍管理、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和社会保险等制度。(兵网综合消息,据沈阳日报记者 韩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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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4-7-15 01:05: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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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7-15 12: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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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7-16 14: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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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12-1 18: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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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12-1 18: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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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6-1-4 20: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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