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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14: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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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几点提示
关于理解复转军人等人员安置政策的几点提示
1、退役军人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269号令)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国发[1975]129号)的有关规定,退役军人的全称应为"退出现役军人"。它包括退役士兵(又称"退伍军人"、"退伍义务兵",据民政部介绍,今后将统一称为"退役士兵")、退役士官(又称"退役志愿兵")和退役军官(指部队中退出现役的干部)三部分人员。对退役士兵的规定,可参见《兵役法》第56、57条,《士兵服役条例》第49条。退役士官又包括三种人员,即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和退休士官,其规定可参见《兵役法》第58条,《士兵服役条例》第48条。退役军官又包括复员军官、转业军官和离退休军官等三种人员,其规定可参见《兵役法》第59条,《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第1、2、3条。在上述七种类型的退役军人中,除转业军官由国务院军转办负责安置外,其余退役军人均由国务院退伍 军人安置 办负责安置。
2、服现役期间与军龄是同一含义
《兵役法》第5条规定:"兵役分为现役和予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予备役的称予备役人员?quot;因此,在军队中的士兵、士官和军官均为服现役,只有服现役的军人才有军龄的问题。一位军人从入伍到退役为服现役期间。计算军龄的方法也是从入伍时间起始,到退役时间截止。因此,服现役期间与军龄的含义是一致的。
3、"复员"与"转业"的区别
根据有关规定,在退役士官中有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在退役军官中有复员军官和转业军官。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他们有许多区别,其中最主要的区别是:对复员人员国家不负责安排用人单位,由本人自谋出路;而对转业人员,则国家负责安排用人单位。因此,在离开部队时,前者领取的复员费较高,后者领取的转业费则较低。
4、用人单位拒绝接收退役军人的纠纷怎样处理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退役军人(一般不包括复员士官和军官)被安置到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才表明劳动关系建立。即使未签劳动合同,而退役军人被用人单位接纳,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也表明劳动关系已经建立。而退役军人被分配到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表示拒绝接收,一般情况下会使劳动关系建立不起来。因此,由此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这类争议不应当受理。退役军人应向退伍 军人安置 办公室(设在政府民政行政部门)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设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诉,由他们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协调。有些特殊情况,比如符合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规定的退役军人,由于与入伍前离开的用人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所以该退役军人被安置回原用人单位时,因原用人单位拒绝接收而发生的争议,就属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时,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5、退役士兵可以变迁安置
国务院发布的《退伍 军人安置 条例》第14条规定:"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因此,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后,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经过一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了变迁安置的手续是完全可以的。
6、军龄与工龄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应具体分析具体对待
首先应明确工龄的概念。工龄包括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在所有曾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全部工作时间。连续工龄是一般工龄的一部分,是指职工在一个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因此,连续工龄又称"本单位工龄"。按照《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依据的是"按照本单位工作年限(请注意:与连续工龄的概念是一致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是否作为"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从政策上没有直接做出规定。然而,按照《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国发[1993]54条规定:"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龄、同工种职工待遇"。《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83]16号)第9条规定:"转业的志愿兵参加工作后,其军龄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第4条规定:"复员干部的军龄应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和投保年限。"《关于做好19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第4条规定:"转业干部的军龄计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享受所在单位同等人员的同等待遇"。因此,对退役军人(包括退役士兵,复员、转业的士官和军官)计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可以将服现役期限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劳办发[1997]50号)规定,在职职工应征入伍后,"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按照《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用人单位的职工,退役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因此,对于在职职工入伍,退伍后又回到原单位复工复职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医疗期、计发经济补偿金年限时,应当将职工入伍前的工龄、军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入伍的在职职工退役后未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到其他用人单位参加工作的,应按退役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规定执行,其军龄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在具体实施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协商不一致时,用人单位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应当按照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即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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