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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0 06: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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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时有发生,刺激着公众神经,如何避免虐童悲剧重演?《法制日报》记者就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增设虐童罪有无可能
在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年轻女教师揪住小男孩的两只耳朵猛向上提,小男孩的全身都被提起,双脚距离地面有20厘米。
小男孩张着嘴巴哇哇大哭,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女教师的一脸微笑。10月24日,这样一张照片在微博上被广泛转载。照片里的女教师颜艳红成为千夫所指的对象。
当天,颜艳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另一名参与拍照的女教师,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7天。
相关处理决定做出后,有网友提出,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责是否恰当?是否可以适用虐待罪?立法上有无必要增加虐童罪?
对此,温岭市公安局的官方解释是,我国刑法现在没有“虐童罪”这一罪名,虐待罪指的是虐待家庭成员,幼儿不属于幼师的家庭成员,没法以此罪立案,颜艳红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和造成的后果初步符合寻衅滋事罪立案的标准。
浙江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徐宗新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虐待罪针对的是家庭成员,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条件是要构成轻伤,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该幼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法律适用上没有问题,但具体的定罪量刑还要依据查证的事实才能进一步处理。
徐宗新解释说,根据刑法规定,幼师虐童的行为表现与寻衅滋事罪罪状描述中最贴切的对应是“随意殴打他人”,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随意殴打3次以上的应视为“情节恶劣”,符合立案的标准。
对于立法上是否有必要增设虐童罪,徐宗新认为,这需要建立在广泛的社会调研基础上,目前的立法时机尚未成熟,在刑法上增加罪名必须确保对罪名设置的后果影响有一定前瞻性的认识,必须先深入了解虐童案的社会危害性发展层次,运用行政处罚、民事救济等手段是否已经无法实现儿童权益保护的目的,设立虐童罪是专门针对教师的不当体罚还是针对其他社会个体,只有对这些问题有了清晰答案后,虐童罪立法才有必要与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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