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142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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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4 13: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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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现役后,你可以选择得到:
(一)服役满12年由政府接收安置工作。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第一次就业。
相关政策: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摘自《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二)退役士兵入伍前有工作,退役后可复职复工。
1、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五条)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摘自《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退役士兵继续就学的享受优惠政策
1、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条)
2、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考试总成绩加10分投档,并享受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的教育资助。
(摘自《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意见》)
(四)退役士兵报考有关单位享有优惠政策
1、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条)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摘自《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四条)
3、在政法干警招录时,确定一定比例的招录计划,面向退役士兵定向招录。退役士兵如在事业单位就业,在有编有岗和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政策性安置办法直接聘用。国有企业招收员工时,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招录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非公有制企业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自谋职业安置的待遇。在录用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时,要重点招录部队优秀退役士官和大学生士兵。加强对返乡务农退役士兵的培养,鼓励他们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
(参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加强征兵工作相关文件)
4、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位时,在录取总成绩中,在新疆、西藏等高原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加5分,士官按照服役年限在义务兵加分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加1分;荣立三等功的加5分,二等功以上加10分,多次立功的,按照最高等级加分。政法干警招录时,确定30%的招录计划,面向退役士兵定向招录;考录总成绩中,入伍前已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加10分;在新疆、西藏等高原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加10分,士官按照服役年限在义务兵加分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加2分。在录用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时,确定80%的招录计划,重点招录部队优秀退役士官、大学生士兵和在新疆、西藏等高原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
(摘自《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意见》(甘政发〔2012〕97号))
(五)符合条件可作退休安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级以上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1)年满55周岁的;(2)服现役满30年的;(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摘自《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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