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416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以坛为家II
|
楼主 |
发表于 2012-10-24 10:12:54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组织接收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予以接收;
(一)义务兵股现役满2年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的;
(三)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
(四)患病不能评定残疾等级,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驻军医院证明,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六)因国家建设需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 安置 工作机构同意接收并批准退出现役的;
(七)士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其家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 安置 工作机构证明确需本人退出现役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现役的。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由 安置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 安置 工作机构负责接收。
退役士兵 安置 一般为其入伍时的户籍所在地。
征集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 安置 地。
国务院退役士兵 安置 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户籍管理制度发展情况,对退役士兵 安置 地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易地 安置 :
(一)服役期限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变迁的,可以在父母现常住户口所在地 安置 ;
(二)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可以在配偶或有生活基础的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 安置 ,不符合现役士兵婚恋规定要求的除外。
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 安置 工作机构批准可以易地 安置 。
经批准易地 安置 的退役士兵享有当地退役士兵同等 安置 待遇。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退役士兵易地 安置 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因战致残、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烈士子女或者父母双亡退役士兵 安置 落户地点,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 安置 工作机构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分别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退役士兵 安置 工作机构报到。转业士官在规定时间内持《接收 安置 通知书》和士官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退役士兵 安置 工作机构报到。
退役士兵 安置 工作机构经审核后开具介绍信,户籍管理部门凭退役士官 安置 工作机构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 安置 地退役士兵 安置 工作机构交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选择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档案,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 安置 工作机构集中审定, 安置 地退役士兵 安置 工作机构交接收单位管理;移交政府 安置 的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兵的档案,交其所属的服务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报到期间违法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司法管辖权依法处理;报到前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与 安置 有关的问题,由 安置 地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问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伤病残士兵的退役、移交、接收、 安置 、保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士官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经部队批准按义务兵作退役处理的,按照本条例义务兵 安置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士兵,由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出具证明,遣返回原征集地,户籍管理部门直接予以办理落户手续,档案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其中,属于征集的在校大学生士兵的,由部队遣返回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并通报其就读学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