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地教育] 军民融合健全大学生军训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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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8 14: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辑:兵网   作者:李钟顺

  大学生进行军事训练,是我国法律尤其是军事法赋予的一项使命,是国家围绕人才培养长远战略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需要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大学生军训体现了“寓军于民”的政策思想,契合了党在新历史条件下提出的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如何正视当前大学生军训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强立法,健全法规制度建设,促进大学生军训的规范、有序、长效,是军地各方都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大学生军训与军民融合发展相契合

  作为国家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地方普通高校拥有良好的环境、雄厚的师资、先进的设备等诸多优越教学资源,成为人才输送的最主要源地。作为高校人才培养的对象,大学生往往是社会的精英、国家的栋梁,是掌握先进科学知识的高素质人才,不仅能为地方所用,而且也能为部队所用,支援国家国防与军队建设事业。大学生军训制度使大学生与部队之间构架起了桥梁,成为大学生与部队形成良好互动的纽带。地方高校普及军训,要求大学生接受一段时期的军事训练,一方面可以通过大学生与部队士兵的零距离接触,感受士兵独有的军人气质,了解部队平时真实的生活作息和军人轶事,激发大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增添大学生对部队的向往;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集中式的军事化训练,以国防教育为主线,使大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同时促使大学生养成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生活作风,强化组织纪律性,以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训练后备兵员和培养预备役军官打下坚实基础。因此,大学生军训制度实质上契合了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战略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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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8 14: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学生军训是我国法律重要规定

  军训,即军事训练,主要包括军事理论知识传授和基本军事技能训练两大内容。大学生军训指的就是在普通高校学生中进行军事训练。回顾历史,大学生军训在我国建国初期早已开始,从开始实施一直到现在,大学生军训始终是在践行法律赋予的义务。

  1955年7月我国通过的第一部兵役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在学校内受军事训练,并且准备取得预备役尉官军衔和准备担任尉官职务。高等学校军事训练的时间和科目,由国务院规定。”从而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作出大学生应该进行军事训练的规定。由于这一时期的大学生军训主要目的在于培养预备役军官,脱离了高校教学的实际,到1957年大学生军训被叫停。

  上世纪60年代初,为了响应党中央“全国大办民兵师”的号召,解放军各总部下发了《关于制发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中专)民兵试点训练大纲(草案)》,全国在近40所高等院校中重新开始组织学生军训。文革时期,我国教育事业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大学生军训也被废止。

  文革结束以后,大学生军训再一次提上了日程。1984年10月通过的兵役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据此,我国自1985年起开始了新中国建国以来的第三次大学生军训。我国现行兵役法保留了1984年兵役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关于大学生接受军事训练,我国其他法律也有类似规定。

  可见,大学生军训不仅仅是高校为增强学生身体素质,磨练学生意志,培养学生良好生活作风和学风而实施的一项管理制度,更是法律特别是军事法赋予大学生的一项使命,一方面国家通过严格的军事训练来提高大学生的政治觉悟,激发其爱国热情,另一方面大学生通过自身接受训练,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以积极履行国防法律义务,践行法律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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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8 14: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军地协作完善大学生军训制度

  近年来,大学生军训工作尽管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大学生军训内容有表无实。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在于法律缺失造成大学生军训相关部门权责不清。因此,笔者认为,加强立法,明晰各部门的权责,以责任促工作,保证各部门各司其职,是解决大学生军训存在问题的根本。大学生军训是一个系统工作,包括学校的筹备、组织,部队的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和监督等多个环节,涉及学校、政府和部队多个部门。大学生军训的顺利开展离不开这些部门的积极参与和有效配合。

  从法律上讲,职权的设定是法律主体依法履行职责的前提。从我国目前法律上看,无论是兵役法还是国防教育法或是其他法律法规都没有关于大学生军训如何具体开展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上虽然有关于大学生军训的规定,但都是从原则上,笼统规定高校负有组织军训的义务,部队应当协助学校的军训工作,这些规定只具有指导性意义。法律上并没有具体规定高校应该怎样履行这种义务,部队该如何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又应起到什么样的作用等。因此,在组织大学生军训的现实工作中,难免出现这些部门配合不力,局面混乱的现象,影响了大学生军训的质量。

  据此,笔者认为:首先,由相关行政立法规定在高等院校设立专门军训机构,统筹负责大学生军训工作。在军训开始前,应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军训方案。包括军训场地、器材的准备,军训内容的设计,人员的组织,军训部队的联络,突发事件的预案等。军训开始后,则应着力于维持军训秩序和军训后勤保障,对学生参加军训予以监督,保证学生的营养供应等。其次,明确规定协助高校军训是部队必须履行的义务,避免部队互相推诿的情况发生,还可以由法律进一步规定部队抽调的帮训士官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抽调过程应遵循一定的内部选拔程序,在去往高校帮训之前应组织相关的教学培训,从而保证学生军训教官的质量。第三,在有关行政立法中规定作为教育的监管部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该依法对大学生军训工作予以指导、支持与监督,确保高校严格落实大学生军训的相关法律和政策。第四,设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对于那些在大学生军训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置,比如高校工作人员有违法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等;而对于那些在大学生军训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应给予一定的奖励,比如给予在军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士官以荣誉称号等。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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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4-10-14 17: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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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11-27 11: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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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4-11-27 12:27: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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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4 01: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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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3 19:03: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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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8 00:43: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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