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416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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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0: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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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咨询了郑州某律师事务所的方律师。方律师告诉笔者,这种问题在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上相当普遍,从法律上讲,用人单位有责任向劳动者讲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方律师介绍说,“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说法承担举证责任。否则,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当然,这只是从法律角度讲,从现实情况来看,如果用人单位想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即便你在法律上能站住脚,你在这个单位也呆不久。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啊!”
业内人士:小心试用期陷阱
相对于方律师从法律角度的分析,郑州某人才市场一位丁姓负责人分析得比较现实。他说,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后辞退劳动者,除了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外,还有其他的原因。
比如,拿劳动者当廉价的短期工使。我国《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可以长达半年,况且试用期的工资又很低,一般的劳动者四五百元就差不多了。这样,一些用人单位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以很低的工资,让劳动者为他干半年的活儿。据南方一家媒体报道,今年国内某企业曾一次性招进了300人,但到了试用期满的时候,只留下了50人。像这种企业完全就是想追求一种轰动效应,根本就不是存心要人。
这位负责人说,现在我们国家的劳动力市场上供大于求,找工作比较困难,一般的求职者都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再加上劳动力市场还不是很规范,各种劳动法规也不是很健全,所以一旦发生这样的劳动纠纷,劳动者往往都成了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成本和费用又相当昂贵,一般人也不愿意这样做,只好忍气吞声了。
这位负责人提醒求职的朋友们,在找工作时,最好能事先了解一下对方,看是不是有要人的计划,不要因为求职心切,匆匆忙忙地签了劳动合同,误入试用期陷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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