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416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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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政策依据
(一)《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
(二)《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
(三)《关于规范革命烈士申报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04〕23号)等。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批准为革命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二)对敌作战致成残疾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四、办事程序
(一)由死者家属向当地民政部门,或死者所在单位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提出评定革命烈士的申请,并附有关材料。
(二)由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审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三)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重庆市人民政府上报请示,市民政局接到市政府批转文后,审查申报材料,提出意见,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所需资料(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申请(死者家属或单位书写)
(二)调查材料。
(三)证明材料。
(四)死者及家属简明情况表。
(五)死者事迹。
(六)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的请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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