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交流] 烈士评定的法规政策依据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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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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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9 03:33:25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法规政策依据
  (一)《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
  (二)《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
  (三)《关于规范革命烈士申报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04〕23号)等。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批准为革命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二)对敌作战致成残疾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四、办事程序
  (一)由死者家属向当地民政部门,或死者所在单位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提出评定革命烈士的申请,并附有关材料。
  (二)由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审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三)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重庆市人民政府上报请示,市民政局接到市政府批转文后,审查申报材料,提出意见,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所需资料(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申请(死者家属或单位书写)
  (二)调查材料。
  (三)证明材料。
  (四)死者及家属简明情况表。
  (五)死者事迹。
  (六)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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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1 14:27:16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评审还是很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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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楼主| 发表于 2012-11-9 05:07:42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烈士是中国的精神财富,应该对遗属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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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4-11-6 06:49: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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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07: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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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4-11-25 20: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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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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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12-29 22:25: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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