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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交流] 2012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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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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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3 15:2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湖北省军转干安置政策有关消息,请大家随时关注本站。

  一、实施范围:2001年起由国家分配我省的计划分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随调配偶;本省范围内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和国家驻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

  (一)各市、州、直管市,中央和国家驻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省属垂直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编制下达。市、州、直管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分解计划,由同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二)按照国家下达的分配计划,到我省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随迁配偶档案的接收、移交,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省军区转业办、省武警总队转业办、省公安厅现役转业办,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人数和各职级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名单,逐一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

  (三)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随迁配偶档案原则上一次性移交,档案移交截止时间为当年的4月30日。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我省接收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不含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

  2、配偶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武汉市满2年,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31日,下同)的;

  3、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湖北省的;

  4、父母身边无子女、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的;

  5、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原籍、入伍地是湖北省或现在湖北省离、退休的;

  6、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或在驻鄂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籍单转,留队一方现在驻鄂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7、军队转业干部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选择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8、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转业干部本人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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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楼主| 发表于 2012-9-23 15: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省直单位接收:

  1、由省直单位直接应征入伍的;

  2、配偶在省直单位工作(或退休)且有武汉市常住户口的;

  3、军队转业干部系单身、配偶为现役军人(在外省服役)或婚前婚后均未就业,且父母在省直单位工作或离退休的;

  4、荣获一等功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

  5、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地方职称考试并由地方认可)且省直单位工作需要,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湖北省不予接受:

  1、年龄超过50周岁的;

  2、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3、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和地方指定医院同时诊断确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犯有错误,组织上未作结论;虽有结论,但本人不服并上诉,组织尚未作出复议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限未满的;

  5、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6、未纳入当年转业安置计划的;

  7、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不含调整职级的机关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的;

  8、已安置并发出报到通知,因本人原因连续两年不服从组织分配未报到上班的;

  9、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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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3 15:24: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

  1、转业到我省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安置。

  2、由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由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4、转业干部本人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可以到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5、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含由外省考入本省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安置:

  (1)选择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6、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7、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政策规定条件,且有明确接收意向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地市、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调整到异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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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3 15:2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安置

  (一)全省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具有城镇户口,并经县及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正式招收录用、聘用,具备完整的档案材料的职工,其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安置地有关部门按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和发出报到通知。调入单位相应增加工资总额。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参加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配偶,按照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安置的政策和办法进行安置。

  (二)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符合随军条件并已办理随军手续以及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全省各级公安部门凭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填发的报到通知及时办理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全省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负责办理手续;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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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7 04: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帖回帖是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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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4-7-17 04: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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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4-8-4 23: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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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12-3 20:56: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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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6-1-21 01: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旅故事www.81.gs请你发表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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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6-1-23 10:34: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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