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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教师资格终身制应有政策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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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9 19:3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教师资格是其从业的前提和基础,失去这个资格就意味着丧失了从事教师岗位的机会。取消教师资格终身制,增大了教师的职业风险,也能通过危机意识的倒逼,让教师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并因教师水平的不断提高,而促进整个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不过,此项新策必须要抓好落实,才能发挥其制度效用,否则就容易流于形式。因而,让考核具有操作性应有相应的政策对接。比如,由谁来考核,怎么考核,考核的结果如何评估,都应当更具可行性和科学性。一方面,不能为考核而考核,或者为改革而改革,既要体现效率,更要兼顾公平;另一方面,不同个体的差异,以及专业水平的不同等主客观因素,都应当考虑在内。至少应做到,这项政策是为了提高教师的素质,而不是增加其工作负担。更大的不确定性在于,在“德才兼备”的标准中,师德如何考核是一个技术难题。同时,如何体现人性化,也是应当考虑的主要内容之一。

  对于终身制与“铁饭碗”,我们或许存在某种误解。事实上,无论是教师,还是公务员,在进出口上同样是畅通的,只不过是相应的考核办法没有得到落实而已。比如对于公务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就应当进行辞退;而教师采用的是聘用制,数年签一次合同,跟“重新注册”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大同小异。而取消教师资格终身制,不过是在教师聘用的前提条件下,加强一个行业门槛而已。如果教师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没有发生变化,即便其未能从事教学岗位,也顶多被调整至其他岗位,如果取消教师资格终身制,其作用就会大打折扣。

  其实,终身制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如何考核教师,以及如何让考核更具有效用。终身制与教师水平之间,并没有绝对的对应关系,即便在美国,也有终身制教师。虽然美国各州终身制法律是不同的,但它们的立法宗旨大致是一致的。大多数终身制法律是为了保护优秀教师。签终身合同主要是为教师提供一种工作上的安全感,稳定教师队伍,同时避免学校权威部门对教师恣意和无常地干预。由此看来,破除教师资格终身制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

  我国《教师法》第17条、第37条分别规定了实施教师聘任制的原则和解聘教师的条款。但是对聘任教师的程序和要求没有作出规定,解聘教师的原因也过于简单,解聘的程序更是一片空白,在举行听证会、告知教师上诉的权利等等程序均无规定。上位法的局限性,给取消教师资格终身制增加了不确定性,因而如何科学设计考核办法,对其成败如何起着决定性作用。从这一点来说,考验才真正开始。

 楼主| 发表于 2012-9-19 19:3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教师资格考试给把握考核大权的主管部门机会了!貌似不错,实则又可能导致潜规则更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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