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155 天 连续签到: 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
楼主 |
发表于 2012-7-23 06:53: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提高与降低培训层次
专科、中专学员德、智、体全面发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提高培训层次(规格)到同年入学的上一层次(规格)学习:
(一)入学复审摸底考核各门课程成绩均为优秀者。
(二)第一学年考试课程成绩均在八十分(含)以上,且平均成绩在九十分(含)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合格者。
提高培训层次(规格),只在第一、二学年开学前办理。申请提高培训层次(规格)的学员,须考核拟提高培训层次(规格)同年级主要课程,成绩及格者,准予提高、其人数不超过同期学员总数的百分之三。提高培训层次(规格,由学员本人申请,系、队审核,院校首长批准,教务部门办理。
提高培训层次(规格)以后,现层次(规格)已进行而原层次(规格)未开设的课程。由学员自学,参加下期学员考核;原层次(规格)已学过而现层次(规格)未进行的课程应重修。
专科学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须降至同年入学的中专层次学习:
(一)一学期有两门以上考试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二)一学期有四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三)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员在一学年(学期)内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总数,达到该学年(学期)所选课程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
降低培训层次,只在一年级进行。由系、队提名,院校首长批准,教务部门办理。
降低培训层次后,有关课程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专科考核成绩不及格,中专已进行完毕的课程,需重新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登记。
(二)专科已学过而中专尚未进行的课程,可兔修。
(三)中专已进行,而专科未开设的课程,由学员自学并考核。
(四)中专不开设而专科所学课程,成绩及格的予以保留。提高与降低培训层次(规格)仅适用于计划 内招收的士兵学员和地方青年学生学员,一般不改变所学专业,如无相同专业,可调整到相近专业学习。
四、选修与免修、重修
教务部门于每学期期中公布下一学期开设的选修课程目录,由系、队组织学员选课,填写选课卡片,汇总后报教务部门审批。选修课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课程选修后一般不退选、改选和补选。如有正当理由,须在开课前一周由学员本人提出申请,经系审核,报教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学员必须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全部教学活动,擅自缺课者,按旷课论处。
(三)不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学员,不允许听课和参加考核。
学有余力的学员,在完成当前课程的前提下,由本人申请,经系审核,报教务部门批准后,可扩大选修范围:
(一)允许超过教学计划规定门数(学分数)多选课程,也可选修高于本专业要求的同类必修课。
(二)可提前选修部分后续课程并参加考核,成绩及格,以后可免修。
(三)可选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以外本院开设的其他课程并参加考核,成绩及格,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学员已学过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免修:
(一)凡自学的课程,经教务部门组织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二)已取得国家、军队承认的相应学历的单科结业证书,或本院校函授专科单位结业证书的课程,内容与教学大纲规定基本相同,学时数不低于该课时数,考核成绩及格。
免修课程由教务部门审定,一般在开课前一个月办理,其考核成绩或单科结业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注记“免修”。
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重修:
(一)因政治思想与作风纪律表现不合格而降、留级后的全部课程。
(二)降、留级学员原已及格的课程,现由考查改为考试,或学时、内容变化较大者。
(三)降、留级学员的政治理论课、体育课、条令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
(四)降、留级前不及格的课程。
五、转专业与转学
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新入学的青年学生学员经复审不符合参军条件,但符合地方院校招生条件,且有地方院校同意接收者。
(二)确有专长,在其他方面更能发挥作用,本人申请转入本院校其他专业或转入其他军队院校者。
(三)因身体、技术等原因中止学习的飞行学员和舰艇学员,且符合转入院校招生条件者。
(四)未连续招生的专业,其学员达到降、留级条件者。
学员转专业、转学由本人申请,按下列办法办理手续:
(一)学员在本院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所在系提名,院校首长批准,教务部门办理。
学员转专业后,所缺该专业的重要课程应自学,参加相应年级、专业的考核。
(二)学员在军队院校之间转学,经转出院校推荐、拟转入院校审核同意,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院校政治部门办理。一般在本军兵种范围内安排,需转入其他军兵种院校的,应报总部统一安排。
(三)学员转入地方院校,经转出院校推荐,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政治部门与地方院校联系办理。
(四)学员转专业、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青年学生学员转入地方院校的手续只在入学复审阶段办理。
由于军队组织或训练任务变动,需调整所在院校或所学专业时,学员必须服从分配。
六、退学
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经德、智、体全面考核,不宜在院校继续培养者。
(二)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者;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慢性病,连续三个月、累计半年不能痊愈或愈后不能坚持正常操课者;伤残或作大手术后不能坚持正常操课,不适宜继续在军队工作者。
(三)连续两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二十四学时(旷课一天按八学时计)者。
(四)飞行学员、舰艇学员因某种原因中止学习,且不宜在军队工作者。
士兵学员和青年学生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连续两学期累计三门考试课程或历年累计有四门(含)以上考试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二)一学期有五门(含)以上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三)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员在一学年(学期)内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的学分总数,达到该学年(学期)所选课程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二者。
(四)需作第二次降、留级者。
(五)提高培训层次后,又达到降低培训层次条件者;降低培训层次后,又达到降、留级条件者。
(六)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其中一次为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或受到三次纪律处分者。
(七)达到降、留级条件,且无培养前途,或该专业未连续招生,又不宜调整专业者。
军官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符合降留级第四、五、六款条件之一者。
(二)一学期内有四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三)经过补考,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两门考试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四)考试作弊或旷考者。
(五)受到两次纪律处分者。
(六)因故不能继续学习,本人要求退学或原单位要求中止学习者。
退学对学员不是一种处分。学员退学,由系提名,院校首长批准,政治部门办理,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部队生退回原部队,地方生退回原户口所在地。院校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