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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黄陵煤业强行非法占地仅仅是企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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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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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6 09:3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00余亩耕地被强行征占,青苗费商且没有给农民赔偿到位,就大兴土木 开始建设。陕西黄陵二号煤矿非法强行占地,难道仅仅是企业的责任吗?
    接陕西黄陵双龙镇西峪村、峪村两村村民举报:陕西黄陵二号煤矿煤矸石发电厂强行征占500余亩耕地,没有任何手续,他们曾多次向双龙镇政府、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县政府反映,但都如石沉大海没有任何反应。无奈之下,他们投书媒体,请求媒体前来监督,还法律、政策一个公正,还失地农民一个公道。
    2012年5月7日,记者赴黄陵县双龙镇西峪村、峪村两村采访、了解情况。  在西峪村、峪村村民的指引下,记者看到了已经建成发电厂的厂房。据村民介绍说:该厂2009年征占耕地近600亩,每亩以35000元征购,但截至今天,农民没有见到一分钱。其青苗费至今未给农民赔偿。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农民在没有拿到土地补偿金、青苗赔偿费之前,不得动工建设。那么,陕西黄陵二号煤矿煤矸石发电厂又是咋样动工建设的呢?
     带着一系列的疑问,记者首先来到双龙镇政府了解情况。     在双龙镇记者未见到该镇党委蔡书记和朱镇长。镇文书说自己不知道任何情况。无奈,记者千方百计找到蔡书记和朱镇长的电话{13992109778、13809116628}分别打过去,想了解一下情况,不料蔡书记接起电话后,一听说是记者了解情况,立即说:“打错了”!随即挂断了电话。记者又拨通朱镇长的电话,告诉她我们是记者,想了解一下煤矸石发电厂征占耕地的事,朱镇长也说“打错了”,也立即挂断了电话,再打就“无人接听”了。
     记者随后来到黄陵煤业集团公司党工部,见到了一位始终不愿告诉记者贵姓的负责人。这位负责人面对记者,一问三不知。并告诉记者:这些问题你们应该到政府部门和土地部门去了解。“没有政府部门和土地部门的许可,我们企业是根本不敢擅自动用这些土地的”。这位负责人说:你们采访的企业征占土地的事也多了,再大的企业在政府和土地部门没有同意的情况下也不敢动一分地的。
    记者在黄陵县规划办见到了一位姓兰的副主任。这位兰副主任说:我们没有给黄陵煤业集团公司办理过西峪村、峪村的任何手续。这位蓝副主任说:省驻黄企业骨头大、骨头硬,人家根本不来我们这里,也根本不把我们放在眼里,想咋弄就咋弄,我们根本管不了!
    记者在黄陵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见到了一位主管的股长。这位股长说:他们只给批了23公顷{即345亩}土地,其它的都没有批。
    下午,记者见到了黄陵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一位姓段的副局长。段副局长告诉记者:关于双龙镇西峪村、峪村煤矸石发电厂征占耕地的问题,2003年建矿时,以每亩26000元将农民耕地征购,但百分之60的地款已经兑付给了农民,下余百分之40的地款至今还没有兑付给农民。农民对征占耕地有抵触情绪。2009年征购这两个村子的耕地时,以每亩35000元的价格征购。但土地补偿款已经通过土地部门打到镇政府的帐户里,至于为什么没有兑现给农民,他不清楚。段副局长说:此次征购土地共485亩,省政府会议通过了,但还没有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段副局长说:按照土地法和相关政策来讲,在没有拿到用地手续之前的一切用地行为都是违法的,土地部门要坚决予以制止,并严肃查处。
    段副局长说:青苗费是按照每亩1500元的标准补偿的,一次性补偿三年。段副局长说:“这是县政府领导开会定下的。”
    段副局长说:建厂子,应该是等土地手续批下来后再开工建设,但黄陵煤业集团未批先建,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国土部门在项目前期罚了煤业集团200多万元。之后,才正式建设。
    换言之,就是在罚了款之后,首肯煤业集团可以顺利建设了。把管理变成了罚款,变成了以罚代管,为企业违法征占耕地提供了便利,为企业违反征占耕地充当了保护伞。
    陕西黄陵煤业集团煤矸石发电厂违法征占农耕地的前因后果到底是咋样的?双龙镇政府、黄陵国土资源管理局到底充当了什么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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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6 09:3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政府的监管部门干什么去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8-5 18: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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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5 19: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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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7 01:4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另外,如果你喜欢兵器模型,那么就上兵模网www.81.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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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4 18: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旅故事www.81.gs请你发表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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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4 19: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贴子,我们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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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5 01: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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