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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17日沈阳市军转办举行自主干部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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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03:4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5.17日下午3时沈阳市军转办举行自主干部座谈会。
   参加座谈会人员:自主择业干部代表11人,省军转办自主择业办吕主任及省军转办其它两位领导、市军转办自主办主任高伟及另外一名同志,共16人。

   首先,由自主干部代表进行中心发言。中心发言共7500字,集中反映了沈阳广大自主择业干部的意见、要求和心声,充分陈述了住房补贴不能取消的理由,接下来与会其它代表又相继进行了补充发言。军转办自主办高主任就大家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集中解答,最后省军转办自主办吕主任进行了总结性发言大约在5点30分座谈会结束,市军转办准备了晚餐。

   这次座谈会市军转办省市军转办领导始终表现出最大诚意,座谈会中尽管不乏争论,但气氛很好。会议的主要成果是:

   一、军转办认可这次公务员津补贴规范并非取消了住房补,只是归并。进而提出不会让自主干部已享受的房补受到影响,会后他们将努力为大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坚决争取到。

   二、对于在此次座谈发言中提出的其它要求,军转办将积极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尽快做出答复。

  此外,鉴于此次公务员的住房补贴归并的事实,我们再称住房补贴将不利于住房补的实现,所以,下一步我们发放的住房补名称有所变化,在各位代表的争取下,军转办同意在新名称后加注住房补贴字样我们这次确实应该感谢省市军转办领导,一方面他们表现出巨大诚意和解决问题的姿态,一方面他们让广大自主干部吃了定心丸在全国大部分省市没有落实住房补的情况下,能够让我们的房补继续发下去,他们是做出努力并将继续做出努力的


    以下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代表在座谈会上代表沈阳全市自主择业干部提出的四点要求和四点建议


四点要求:
    一、继续保留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

鉴于省市公务员已经将改革性补贴(即住房补贴等)归并到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又是一个特殊群体,中发〔2001〕3号文件对这个群体的住房补贴又有明确规定,建议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仍然保留不变。

二、补发2009年4月以前欠发的住房补贴。

鉴于国转联〔2001〕8号文件对住房补贴发放时间有明确要求,大连、北京等城市也有成熟做法,建议将09年4月以前欠发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予以补发。

三、重新规范住房补贴的计算方式。

目前,沈阳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的计算方法是:

住房补贴=(退役金-房租补贴)×13%-房租补贴。

我们认为房租补贴是中央财政支付的,地方财政是无权扣除的。建议对此项补贴进行重新规范,正确的计算方法应是:住房补贴=退役金×13%。

  四、退还因为计算错误而少发的住房补贴和不应扣除的房租补贴。

希望市军转办对我们提出的以上四点要求给予认真对待,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并尽快回复大家。

四点建议如下:

1.住房补贴发放同退役金按月同步发放。我们认为沈阳作为省会城市,大连能做到的我们更应该能做到。

2.尽快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务网。网络有着其它传媒所不具备的各种优势,很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都依托网络了解军转干部政策情况。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湖北、西安等地和诸多城市相继建立军转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务网,发布信息、答疑释惑,甚至可以查阅退役金明细等信息,在服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沈阳军转办要借鉴其它城市好的作法,尽快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网络服务管理平台。

3.建立军转办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交流沟通的长效机制。沈阳市拥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3000多人,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较多的一个省会城市。从目前情况看,相当数量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没有固定的工作和单位,他们生活上无人关心,工作上没有着落,诉求和意愿无法表达,基本上成为了游离于组织之外的人,因此我们建议建立一个军转办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联系的长效机制,如定期组织召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座谈会,以便更好的了解广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心声、意愿和诉求。我们认为时间掌握在每季或每半年组织一次,人员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行选出代表,数量在20—30人,最终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军转办的指导下,逐步走出自我管理的路子。

   4.组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搞好自主择业政策和相关文件的学习。目前,很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对自主择业政策不了解,对有关文件,特别是新近下发的文件内容知之甚少。政策是一种工具,文件是政策的载体,政策不仅要让负责这项工作的人掌握和了解,也要让广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了解和熟知,只有这样才能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增强按政策办事的自觉性,这么做也是人性化管理和尊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知情权的一种体现。我们可以把学习自主择业政策和相关文件内容纳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培训的一个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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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3 03:4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座谈会代表发言内容如下: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代表关于房补问题的座谈发言提纲    2012年5月17日

首先我们代表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向市军转办表示感谢,感谢你们在百忙之中特意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代表安排这次座谈会,提供了一个让大家发表意见看法、表达合理诉求的机会,这充分体现了市军转办对广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意见、诉求的关注和重视,也表现出解决问题的良好姿态和诚意。同时,我们也想通过这个机会代表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感谢市军转办这些年一直以来为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所做出的真诚付出和努力。

沈阳市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数量较多的一个城市,自主择业政策实施以来,沈阳市军转办始终秉承服务理念,在人员较少的情况下,做了大量的学习培训、就业指导等各项服务工作,特别是继大连等市之后,在全省乃自全国落实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政策,大家深深知道这项政策的落实是市军转办艰苦协调、努力争取的结果,你们为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办了一件大好事、大实事,也在贯彻落实中发〔2001〕3号文件精神上,为全国其他省市起到了表率作用,大家内心充满感激和敬意。

我们自认为,沈阳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是一个有着高度政治觉悟的干部群体,一直以来始终坚定地支持沈阳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积极投身沈阳经济发展和各项建设事业,努力为沈阳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贡献。同时,始终坚持以大局为重,保持自身稳定,特别是在前一时期迟迟没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涨资消息,全国多个省市相继发生上访事件的情况下,能够保持着稳定的局面,没有出现一起上访事件。

然而,最近全市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思想上产生了巨大波动,原因是有消息传出“沈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准备研究取消”。这个消息的发布,尤如静水投石,引起了全市广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强烈关注和极大不满,同时也引起了省内沈阳以外的其它城市,甚至省外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密切关注。

众所周知,住房补贴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一项合法待遇。从全国形势上看,全面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政策已成为大趋势。目前有很多省市已经落实完毕,而且执行的非常到位。如大连市,他们目前的住房补贴是随退役金按月发放的。有越来越多的省市开始着手落实。2012年4月,北京人保局、财政局、房改办、住建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的文件,补贴的系数高(即基本退役金×0.66),数额大(平均为1200元左右),而且是严格按照国转联〔2001〕 8号文件的要求将住房补贴一直追溯补发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转业的翌年1月1日。有理由相信,继北京后将会有更多的城市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政策。据传,黑龙江、吉林以及南方一些省市也正在做发放此项住房补贴的工作。

然而,在温总理发出“让退役军人生活的更有尊严”的呼吁和全国陆续出台优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政策的大背景下,曾经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待遇上属于全国表率并连续多年被国家评为“双拥模范城”的沈阳市,竟然要考虑取消已经实行了2年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政策,这无疑会引起广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强烈不满并在社会上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我们认为,这种作法是有悖中发〔2001〕3号文件及其它配套文件规定的,没有同中央政府保持一致;是缺乏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和严肃性的,使政府的声誉和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更重要的是这么做严重侵害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伤害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朴素的感情,更是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二十余年军旅牺牲奉献的极不尊重,必将招致广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坚决抵制,并有可能极大地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以及和谐稳定的局面。前段时间,广州、南京、吉林等地相继发生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因当地政府落实中发〔2001〕3号文件不力的维权事件,如果不及时纠正这种错误思路,这种维权事件将不可避免地在沈阳上演。这是我们大家谁都不想看到、也不愿看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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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3 03:48: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我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各位代表的委托,将归纳的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针对取消大家住房补贴问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向在座的各位领导及军转办的同志做以汇报,也算作个中心发言,说不到的地方请其他战友作补充。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转业时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不是一次性住房补贴,而是服役期间月住房补贴的累计额,将此作为拒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的理由是没有根据的。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转业时曾拿到过一笔住房补贴,数额按每月发放的标准不同有两个部分累积而成,1999年以前(含1999年)每月的住房补贴数额为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的40.94%;2000年以后直至退役,每月住房补贴为当月的基本工资的40.94%。我们离队时发放的住房补贴就是我们在部队期间这两个阶段月住房补贴的累积额。中发〔2001〕3号文件第五十条第二款中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因此转业离队时领取的这部分住房补贴是我们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性质上与一次性补贴有着本质区别。此外,我们还可以从一次性房补的概念中得到结论,一次性房补是这样定义的,“国家取消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而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为住房补贴,一次性地发给职工,由职工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从这个概念上看,我们在部队期间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累积额不具有它的特征,二者性质完全不同。 然而在此前沟通当中,有关部门始终把这部分住房补贴解释成一次性住房补贴,这很明显是混淆了这两种补贴的性质,是对我们在部队期间发放的住房补贴性质的一种误读。中发〔2001〕3号文件以及国转联〔2001〕8号文件中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作了专门规定,按照一次性清算的说法这种规定岂不没有了意义。根据以上的政策规定和事实存在,我们不难得出结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转业时发放的住房补贴不是一次性的清算,而是在部队期间享受的补贴待遇的累积额,与回到地方继续享受住房补贴待遇是没有矛盾的。任何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部队期间已经享受了住房补贴”作为取消地方政府按政策规定,合理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发放住房补贴的理由等言论,都是没有依据的。

二、有依据充分说明此次省直驻沈机关和沈阳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并非取消住房补贴,只是归并而已。以此作为取消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的理由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在谈到取消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的理由时,沈阳市有关部门给大家回答得最多的是公务员在此前进行的津贴补贴规范中取消了住房补贴,失去了再给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发放住房补贴的依据。下面就让我们看一看公务员到底是不是取消了住房补贴(亦称房补,在公务员工资项目中称为“改革性补贴”)。

首先,这次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是继2007—2009年全省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后的又一次规范。2007—2009年的规范的依据是(辽纪发〔2006〕22号)文件,即《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方案>的通知》,在《方案》第三条(规范的主要措施)第一项(规范项目),明确了在规范中要取消津贴补贴的对象和内容,具体是这样表述的:“各单位利用‘小金库’资金、通过摊派向企业集中收入、违反规定利用政府非税收入等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各单位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部分(即我们所指的住房补贴),一律予以取消;各单位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中未按要求如实上报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方案》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归并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中规定:“对取消上述违规的津贴补贴后的其他津贴补贴项目(不包括清理上报时填报的改革性补贴)进行归并。归并后在职人员设置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两者比例设定为45:55;离退休人员设置离退休人员补贴”。《方案》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款中还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已经发放属于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改革性补贴,即根据规范职务消费和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需要发放的补贴,暂时予以保留,不纳入归并范围”。这一条明示了住房补贴暂时予以保留,不纳入归并范围。解读这句话就是:住房补贴保留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时机成熟也将要纳入归并的范围。从这些规定中可以得到结论,2007—2009年的这次规范,取消的只是“超过范围和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规范的结果是除住房补贴外,其它补贴都统一归并到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当中。今年年初的这次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从省里到市里没有重新下发任何新的文件,而通过解读(辽纪发〔2006〕22号)文件,我们认为这次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是继2007—2009年规范后的又一次接续性规范,规范的结果是将辽纪发〔2006〕22号文件中提到的“暂时予以保留”的住房补贴纳入归并范围。此外,我们从这次规范前后的津贴补贴总额对照中也可以验证这一点,从科员到处级平均增长360元,只有是归并才能出现这种结果,如果是取消,津贴补贴总额只能减少才对。这些都充分说明这次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规范只是把住房补贴进行归并,而并非取消。

其次,我们从社会福利学的角度去分析,住房补贴取消也是不符合规律和有悖常理的。众所周知,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住房补贴与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公积金、一次性住房补贴、购房货币化补贴政策一样,成为国家的住房保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时又是国家公务员享受国家住房保障待遇的一种最常见形式。这种住房保障待遇只能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提高,而不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减少或取消,可以说取消住房补贴是社会倒退的表现。我们国家是一个有着巨大优越性的社会主义国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国家的经济实力明显增强,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越来越趋于完善,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将享受越来越多的社会福利和待遇。从这个意义上讲,住房补贴被取消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是一种错误认识,是对这次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一种误解。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发放与否,绝不单单是每人每月几百块钱的问题,而是关系到国防建设、军转制度改革、社会稳定的大问题,希望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三思!

“兵者,国之大事也”,在当今纷纭复杂的国际环境下,先哲的话更加闪耀着真理的光芒!退役军人的今天,就是现役军人的明天,退役军人的待遇直接影响着现役军人对自身“后路”的预期,进而影响着部队的稳定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对退役军人利益的损害,都将演进成对国家安全、国防建设的破坏。据了解,中央领导多次要求军转制度改革要进行“顶层设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何宪副部长在今年2月的一次讲话中明确指出:“为退役军官提供有别于普通社会服务的差异化、优质化服务,既是对军人国防贡献的补偿,也是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希望相关领导和部门要深刻理解这些讲话的精神实质,继续做维护中央权威的表率,无愧于国家“双拥模范城”的光荣称号,将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有别于普通社会服务的差异化、优质化服务真正落到实处。

稳定压倒一切,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然而,近年来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固然有一些因群众不懂法、盲目听信谣言而导致的,但其中相当一部分确实是因为政府及相关官员不作为、乱作为、渎职甚至贪赃枉法促就的!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军转干部中的一个部分,自主择业干部理应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但相关政策的不持续、不严肃,甚至出尔反尔,让我们情何以堪?据了解,近两年有相当数量的服役超过30年可以在部队退休的军官选择了自主择业,主要原因就是部队在进行转业政策宣讲(培训)时,高调宣传了沈阳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住房补贴的政策,使他们放弃了退休而选择了自主择业,如今这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大都有被骗的感觉,而且是被一副省级人民政府所骗!对2011年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来讲,还没有来得及领取第一次住房补贴,就得到了住房补贴要取消的消息,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我们不禁要问,中央的权威何在?政府的公信力何在?中央的权威在地方不被尊重,政府的公信力荡然无存,社会稳定又从何谈起呢?

四、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在执行当中的几个问题

1、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住房补贴的时间问题。国转联〔2001〕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三、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问题),2000年1月1日,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建设部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出台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基本原则”中也明确指出:“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解读以上文件中相关规定可以明确得出以下四个结论,一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的各项住房待遇,应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购房货币化补贴;二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由地方政府解决;三是享受的标准是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四是在执行时间上应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算。但是沈阳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是从2009年4月统一发放的,这种做法违背了国转联〔2001〕8号的明确要求,也就是规定的住房补贴开始发放的时间是不合适的,应该从转业干部转业后的翌年1月1日算起。

2.关于住房补贴标准问题。自主择业退役金由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及军队统一津贴补贴构成,其中军队统一津贴补贴的项目规定在国转联〔2001〕9号文件中,后来进行了逐步规范,到这次调整规范前一共有4项,即:军人职业津贴、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房租补贴和地区津贴等4项(最后一次是国转联〔2009〕9号文件进行的规范)。依据有关规定,住房补贴的计发基数应该是包括房租补贴在内的退役金全额,而我们在落实的房补中却先从退役金基数中扣除房租补贴项目,再乘以13%计发比例。我们感到这是不合理的,是没有依据的,希望有关部门能及时纠正这个错误。

3、关于在住房补贴中扣除房租补贴的问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中的房租补贴是中央财政支付的,属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个人财产,任何人都无权侵占和剥夺。但沈阳市在发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时,扣除了本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房租补贴,我们想知道依据是什么。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显然是同中央政府文件相矛盾的。房租补贴和住房补贴是并行的住房保障待遇,两项补贴的概念不同,用途不同,资金出处也不同,不能互相取舍,不应该在住房补贴中扣除房租补贴。对此,希望有关部门依据上级文件精神,重新核定住房补贴,将不应扣除的房租补贴归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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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3 03:49: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补充发言(退役副旅长)

——沈阳市军转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座谈会

(2012年5月17日 沈阳.东盛宾馆)



一、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定位的问题

先推荐一本书,是蓝天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的《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导论》,作者为阎志军。原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苏廷林主任为该书作了序。

该书作者阎志军长期在中央国家机关从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参与了许多安置政策规定的研究和拟订工作,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和想法,为推进安置办法的改革特别是为自主择业制度的形成与建立作出了努力。并在此基础上,撰写了《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导论》。该书对自主择业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探讨,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实用性,是我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研究的一项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应用操作性的成果,是国内第一部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特别是对自主择业制度进行专门论述的著作,填补了在这方面研究的一项空白。

该书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定位有较为详尽的阐述,建议有关领导能够找出来读一读。

下面就有关法律、法规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定义做一简要归纳:

(一)全国人大会常委会九届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国家主席江泽民签发的43号主席令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七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四十九条规定:

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方式安置;……

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层面上对“自主择业”军转安置方式的规定,只是没有明确点出“自主择业”这四个字而已。

(二)2001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即中发〔2001〕3号文件)。

文件在总则中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对这些规定,我们应从三个方面来认识:一是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不论选择计划分配还是自主择业,都应当从法规制度上保证他们应有的社会政治地位。从这一点上讲,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同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是一样,都属于军转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军队转业干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从法规制度上肯定他们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有利于发挥军队转业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继续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贡献聪明才智。三是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和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奉献,从法规制度上保证他们获得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不仅是对广大军队转业干部的褒奖和激励,而且对教育和鞭策现役干部安心服役献身国防,增强军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也将起到很大作用。同时,这样定位,也有利于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增强各级组织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三)根据2011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届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六十三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这是国家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同时也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定的军官退出现役的安置方式中,自主择业属于转业安置的一种方式,与退休、复员安置方式是不同的。

结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属于以转业安置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军官,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一样同属于军转干部这个群体。

二、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转干部的待遇问题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主要待遇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中央财政支付的以“退役金”为表现形式的待遇,另一部分则是按照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由安置地政府承担的待遇。

(一)退役金的构成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规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2、《关于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的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09〕9号)第二部分规定:

将现行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等六个项目,调整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2个项目。调整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共4项,包括:军人职业津贴、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房租补贴和地区津贴。

以上内容是我所收集到的对“退役金”最为权威的解释。从这两个文件中的规定可以看出:

1、退役金=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

2、2009年将上述的津贴补贴归并为4项,即军人职业津贴、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房租补贴和地区津贴。

结论:退役金=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军人职业津贴+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房租补贴+地区津贴。在没有中央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任何将退役金割裂或将其中的某个项目扣发、取缔都是不合适的。

(二)退役金的性质

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规、文件对退役金做科学、准确、明确的界定。但通过对一些法律条文和领导同志的讲话解读,可以看出退役金应该具有如下性质:

1、体现国家对军转干部的尊重和优待;

2、对军转干部服役期间为国家安全所做奉献的褒奖和补偿;

3、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放弃国家安排工作权利的合理补偿;

4、“让退役军人生活的更有尊严”的重要保障。

因此,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与其他社会阶层收入、待遇简单进行数量上的类比显然是不科学、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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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3 03:49: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其他待遇

除了退役金以外,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还应享有社会保险、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协助就业及培训等相关待遇。这些问题涉及的面较广,期待以后有机会专门座谈讨论。今天研讨住房补贴问题就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三、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社会影响问题

自主择业政策实行已经十年,已经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大幅度减少了政府计划分配的数量,仅沈阳市目前的3000多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意味着为省直和沈阳市“空”出了3000多个公务员的岗位。在大力推进政府机构精简改革的今天,这个贡献无疑是巨大的,也是应该得到省、市各级领导肯定的!

二是为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为社会经济做出的贡献和创造的就业机会是有目共睹的,这方面我没有做过专门的调查和统计,不敢妄下断言。但仅从每月中央财政支付给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这一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对安置地经济发展所做的贡献就不能小觑。目前,沈阳市大约有3000余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此次退役金调整完后,平均月退役金应该在5000元左右,暂且按照5000元计算,每月全市进账1500万元,一年是1.8亿元,而且这些钱全部存在了沈阳当地的银行,并绝大部分在沈阳当地消费。按国际上通行的计算方式,1元钱的消费可带来6倍的GDP增长。照此计算,3000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每年为沈阳市GDP的贡献达到了近11亿元。随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数量的不断增加和退役金逐步的提高,退役金已经成为各级政府所看重的GDP最为稳定的增长点!从这个意义上讲,明智的政府应该欢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本地安置,白来的钱不要,除非是有病!据我了解,济南市就鼓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济南安置,就是看到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为地方经济发展所带了的好处和发展潜力。

(三)有相当一部分优秀青年因为看中的“自主择业”安置方式,考取了军校或者军官作为职业,为军队建设吸引、保留了大量急需优秀人才,对国防建设的贡献功不可没!

四、对近期领导同志讲话的理解

  今年2月下旬,全国军转工作座谈会在昆明召开。与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何宪副部长在讲话中涉及到了军转制度改革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务等有关问题:

  当前军转工作的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中央提出要对军转工作进行“顶层设计”,即通过政策制度的设计,解决当前军转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使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清晰化、具体化。

  ……

  从世界各国对退役军官的安置和服务方面来看,建立“服务型军转”应该是我们努力和加强的方向。

  ……

  为退役军官提供有别于普通社会服务的差异化、优质化服务,既是对军人国防贡献的补偿,也是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对退役军官的服务都是十分周到、细致、全面的。在我国,由于(退役军官)安置制度改革尚在不断深化过程中,对军转干部的服务工作尚未体系化,但随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出现,建立健全军转服务体系的呼声不断增高。

  ……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迫切需要得到就业创业方面的扶持,需要有关部门能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就业形势分析、就业方法咨询等,需要有专人发布求职信息。提供就业指导与咨询,引导(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明确就业态势和就业方向。加上部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年龄越来越大,伤病亡慰问、特殊困难救助任务会越来越繁重,需要有专门人员从事管理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个人感受:

  1、军转制度改革要深化,而且要进行“顶层设计”,这是一个新提法,至于将“顶层”设计成什么样子还不得而知。但将现行军转制度“推倒重来”的可能性不大,最大的可能是将现行军转政策不完善的地方完善、不规范的地方规范,目标是“使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清晰化、具体化”,个人最希望的当然还是尽快“法制化”!

  2、现行的军转政策偏重于“管理”,未来将侧重于“服务”,但愿能够早日实现像“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那样对退役军官“十分周到、细致、全面的”的服务。

  3、由于“对军人国防贡献的补偿”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必须要给予退役军官“有别于普通社会服务的差异化、优质化服务”,这既是国际上主流的军官退役制度,也是军转部门今后“努力和加强的方向”。

4、由于“部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年龄越来越大”,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服务除了现有的日常管理、退役金发放外,今后还要加大“就业创业方面的扶持”,特别是“伤病亡慰问、特殊困难救助”等工作的力度,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主管部门的职能将进一步扩大。

五、关于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误解的问题

    现在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误解最深的也是最广的就是“不干活还拿那么多工资”。下面就谈谈个人的理解:从“退役金”与“工资”的区别看,所谓工资,是指雇主或者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在我国,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经上述分析,我们大概能够捋出便于理解的几个脉络来:

一是按照“工资”的定义,“退役金”不属于“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

二是“退役金”应该列入“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中,个人认为比较合理的解释是,“退役金”应该属于“补偿费”的性质,但不是“一次性补偿费”,而是由“政府”向退役军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分期”支付的。

三是“退役金”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这个侧面也可以反映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收入不属于“工资”收入。

四是按照上面的分析,“退役金”属于“补偿费”的性质,而所谓补偿,其基本解释是“在某方面有所亏失,而在另方面有所获得的叫补偿”,其中也有“赔偿”的含义。在《劳动法》中,有“经济补偿金”的提法,这是我国劳动法中的特色制度,是劳动法倾斜保护理念的典型体现。对其性质,学界有三种学说——贡献补偿说、违约金说及社会保障说。个人认为,“退役金”应该比较接近于“贡献补偿说”和“社会保障说”。讲通俗一点,就是国家在“还”原属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欠账”!这跟“不干活白拿钱”完全不挨着嘛!只要把“退役金”归类为“补偿”的性质而非“工资”,那么,所谓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什么也不干,还拿那么多钱”的错误说法就站不住脚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拿“退役金”不仅合理合法,而且十分光荣、自豪,因为这是国家在“补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亏欠”,也是国家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旅生涯的肯定和褒奖!

最后,再一次感谢省市自主择业办领导专程听取我们的诉求和意见,并希望这种交流、对话能够定期的保持下去。谢谢吕主任、高主任和军转办的所有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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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4-7-31 20:40: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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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4 11:02: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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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4-8-24 11:42: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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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12-5 10:42: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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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12-5 16: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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