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416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以坛为家II
|
楼主 |
发表于 2012-5-23 03:48: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我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各位代表的委托,将归纳的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针对取消大家住房补贴问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向在座的各位领导及军转办的同志做以汇报,也算作个中心发言,说不到的地方请其他战友作补充。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转业时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不是一次性住房补贴,而是服役期间月住房补贴的累计额,将此作为拒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的理由是没有根据的。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转业时曾拿到过一笔住房补贴,数额按每月发放的标准不同有两个部分累积而成,1999年以前(含1999年)每月的住房补贴数额为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的40.94%;2000年以后直至退役,每月住房补贴为当月的基本工资的40.94%。我们离队时发放的住房补贴就是我们在部队期间这两个阶段月住房补贴的累积额。中发〔2001〕3号文件第五十条第二款中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因此转业离队时领取的这部分住房补贴是我们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性质上与一次性补贴有着本质区别。此外,我们还可以从一次性房补的概念中得到结论,一次性房补是这样定义的,“国家取消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而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为住房补贴,一次性地发给职工,由职工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从这个概念上看,我们在部队期间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累积额不具有它的特征,二者性质完全不同。 然而在此前沟通当中,有关部门始终把这部分住房补贴解释成一次性住房补贴,这很明显是混淆了这两种补贴的性质,是对我们在部队期间发放的住房补贴性质的一种误读。中发〔2001〕3号文件以及国转联〔2001〕8号文件中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作了专门规定,按照一次性清算的说法这种规定岂不没有了意义。根据以上的政策规定和事实存在,我们不难得出结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转业时发放的住房补贴不是一次性的清算,而是在部队期间享受的补贴待遇的累积额,与回到地方继续享受住房补贴待遇是没有矛盾的。任何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部队期间已经享受了住房补贴”作为取消地方政府按政策规定,合理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发放住房补贴的理由等言论,都是没有依据的。
二、有依据充分说明此次省直驻沈机关和沈阳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并非取消住房补贴,只是归并而已。以此作为取消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的理由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在谈到取消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的理由时,沈阳市有关部门给大家回答得最多的是公务员在此前进行的津贴补贴规范中取消了住房补贴,失去了再给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发放住房补贴的依据。下面就让我们看一看公务员到底是不是取消了住房补贴(亦称房补,在公务员工资项目中称为“改革性补贴”)。
首先,这次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是继2007—2009年全省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后的又一次规范。2007—2009年的规范的依据是(辽纪发〔2006〕22号)文件,即《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方案>的通知》,在《方案》第三条(规范的主要措施)第一项(规范项目),明确了在规范中要取消津贴补贴的对象和内容,具体是这样表述的:“各单位利用‘小金库’资金、通过摊派向企业集中收入、违反规定利用政府非税收入等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各单位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部分(即我们所指的住房补贴),一律予以取消;各单位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中未按要求如实上报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方案》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归并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中规定:“对取消上述违规的津贴补贴后的其他津贴补贴项目(不包括清理上报时填报的改革性补贴)进行归并。归并后在职人员设置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两者比例设定为45:55;离退休人员设置离退休人员补贴”。《方案》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款中还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已经发放属于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改革性补贴,即根据规范职务消费和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需要发放的补贴,暂时予以保留,不纳入归并范围”。这一条明示了住房补贴暂时予以保留,不纳入归并范围。解读这句话就是:住房补贴保留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时机成熟也将要纳入归并的范围。从这些规定中可以得到结论,2007—2009年的这次规范,取消的只是“超过范围和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规范的结果是除住房补贴外,其它补贴都统一归并到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当中。今年年初的这次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从省里到市里没有重新下发任何新的文件,而通过解读(辽纪发〔2006〕22号)文件,我们认为这次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是继2007—2009年规范后的又一次接续性规范,规范的结果是将辽纪发〔2006〕22号文件中提到的“暂时予以保留”的住房补贴纳入归并范围。此外,我们从这次规范前后的津贴补贴总额对照中也可以验证这一点,从科员到处级平均增长360元,只有是归并才能出现这种结果,如果是取消,津贴补贴总额只能减少才对。这些都充分说明这次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规范只是把住房补贴进行归并,而并非取消。
其次,我们从社会福利学的角度去分析,住房补贴取消也是不符合规律和有悖常理的。众所周知,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住房补贴与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公积金、一次性住房补贴、购房货币化补贴政策一样,成为国家的住房保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时又是国家公务员享受国家住房保障待遇的一种最常见形式。这种住房保障待遇只能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提高,而不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减少或取消,可以说取消住房补贴是社会倒退的表现。我们国家是一个有着巨大优越性的社会主义国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国家的经济实力明显增强,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越来越趋于完善,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将享受越来越多的社会福利和待遇。从这个意义上讲,住房补贴被取消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是一种错误认识,是对这次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一种误解。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发放与否,绝不单单是每人每月几百块钱的问题,而是关系到国防建设、军转制度改革、社会稳定的大问题,希望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三思!
“兵者,国之大事也”,在当今纷纭复杂的国际环境下,先哲的话更加闪耀着真理的光芒!退役军人的今天,就是现役军人的明天,退役军人的待遇直接影响着现役军人对自身“后路”的预期,进而影响着部队的稳定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对退役军人利益的损害,都将演进成对国家安全、国防建设的破坏。据了解,中央领导多次要求军转制度改革要进行“顶层设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何宪副部长在今年2月的一次讲话中明确指出:“为退役军官提供有别于普通社会服务的差异化、优质化服务,既是对军人国防贡献的补偿,也是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希望相关领导和部门要深刻理解这些讲话的精神实质,继续做维护中央权威的表率,无愧于国家“双拥模范城”的光荣称号,将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有别于普通社会服务的差异化、优质化服务真正落到实处。
稳定压倒一切,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然而,近年来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固然有一些因群众不懂法、盲目听信谣言而导致的,但其中相当一部分确实是因为政府及相关官员不作为、乱作为、渎职甚至贪赃枉法促就的!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军转干部中的一个部分,自主择业干部理应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但相关政策的不持续、不严肃,甚至出尔反尔,让我们情何以堪?据了解,近两年有相当数量的服役超过30年可以在部队退休的军官选择了自主择业,主要原因就是部队在进行转业政策宣讲(培训)时,高调宣传了沈阳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住房补贴的政策,使他们放弃了退休而选择了自主择业,如今这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大都有被骗的感觉,而且是被一副省级人民政府所骗!对2011年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来讲,还没有来得及领取第一次住房补贴,就得到了住房补贴要取消的消息,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我们不禁要问,中央的权威何在?政府的公信力何在?中央的权威在地方不被尊重,政府的公信力荡然无存,社会稳定又从何谈起呢?
四、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在执行当中的几个问题
1、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住房补贴的时间问题。国转联〔2001〕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三、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问题),2000年1月1日,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建设部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出台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基本原则”中也明确指出:“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解读以上文件中相关规定可以明确得出以下四个结论,一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的各项住房待遇,应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购房货币化补贴;二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由地方政府解决;三是享受的标准是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四是在执行时间上应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算。但是沈阳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是从2009年4月统一发放的,这种做法违背了国转联〔2001〕8号的明确要求,也就是规定的住房补贴开始发放的时间是不合适的,应该从转业干部转业后的翌年1月1日算起。
2.关于住房补贴标准问题。自主择业退役金由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及军队统一津贴补贴构成,其中军队统一津贴补贴的项目规定在国转联〔2001〕9号文件中,后来进行了逐步规范,到这次调整规范前一共有4项,即:军人职业津贴、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房租补贴和地区津贴等4项(最后一次是国转联〔2009〕9号文件进行的规范)。依据有关规定,住房补贴的计发基数应该是包括房租补贴在内的退役金全额,而我们在落实的房补中却先从退役金基数中扣除房租补贴项目,再乘以13%计发比例。我们感到这是不合理的,是没有依据的,希望有关部门能及时纠正这个错误。
3、关于在住房补贴中扣除房租补贴的问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中的房租补贴是中央财政支付的,属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个人财产,任何人都无权侵占和剥夺。但沈阳市在发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时,扣除了本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房租补贴,我们想知道依据是什么。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显然是同中央政府文件相矛盾的。房租补贴和住房补贴是并行的住房保障待遇,两项补贴的概念不同,用途不同,资金出处也不同,不能互相取舍,不应该在住房补贴中扣除房租补贴。对此,希望有关部门依据上级文件精神,重新核定住房补贴,将不应扣除的房租补贴归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