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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普洱思茅区回应“军人拍摄强拆遭羁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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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5 11: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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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普洱市思茅区网站截图

来源:思茅网

关于网络发表《现役军人回家探亲,被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及龙潭乡政府强行逮捕》调查核实情况通报

2012年5月1日天涯论坛等网络发表《现役军人回家探亲,被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及龙潭乡政府强行逮捕》帖子,思茅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区委政法委牵头,区纪委、监察局,区人武部、区检察院、区民政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对情况进行深入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核实情况通报如下:

2011年7月,房某某在未经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思茅区龙潭乡四家寨村民小组集体土地上施工建房,龙潭乡政府、普洱市国土资源局思茅分局工作人员多次做工作,劝其停止违法建设。

同时普洱市国土资源局思茅分局作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通知书》,但房某某置之不理,继续进行违法建设,后又向其作出《违法行为处罚告知书》。

房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建筑。普洱市国土资源局思茅分局对其依法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因其未在限期内自行拆除,普洱市国土资源局思茅分局申请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法院多次催告房某某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做思想工作,但其仍拒不履行,法院决定依法对其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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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gymy_331”山里寻得母亲

思茅区法院为确保强制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在执行前制定了强制执行方案,方案中要求龙潭乡政府协助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和强制执行方案,2012年4月28日上午12时05分法院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房某某一家对执行人员的身份及执行的法律依据未提出异议,执行工作正常进行。

16时许,当执行工作接近尾声时,案外人鲁某某身着军服,对强制拆除现场拍照,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堆放交接物品的执行现场,并对执行人员拍照。

执行人员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其自称代表村民,要求执行人员出示证件,执行人员已出示了执行公务证给其验看,但鲁某某拒绝执行人员查验其身份证明。

在无法核实其身份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劝说鲁某某离开执行现场,其置之不理,继续拍照,并推搡执行人员,导致房某某及其家属情绪激动。

龙潭乡政府工作人员向龙潭乡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现场,维持现场秩序。

为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维护执行的正常秩序,执行人员欲将鲁某某带离,但其拒绝配合,鉴于鲁某某的行为已妨碍法院执行工作,执行人员依法使用手铐将其强行控制,同时将鲁某某用于拍照的相机予以暂扣。

在强制带离过程中,无群殴行为发生。鲁某某被法院带至龙潭乡派出所进行询问。

鲁某某母亲毛某某在现场见其子被强制带离,先后抄起斧头、铝瓢、板凳欲攻击法院执行人员,妨碍法院执行工作,执行人员对其使用手铐控制,将其带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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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带离现场过程中,考虑到毛某某年迈,情绪已平稳,执行人员欲解除其手铐,毛某某不配合,其家属、亲属阻挠执行人员解除手铐,毛某某的丈夫、长子、儿媳等人强行将毛某某带走。

毛某某的家人、亲属以法院打鲁某某为由邀约部分村民围堵县乡道路,并用拖拉机将法院警车前后堵住,阻止法院执行人员离开现场,要求放鲁某某。

在龙潭乡派出所,法院执行人员对带离现场的鲁某某核实身份后,解除手铐,于18时许,将鲁某某送到堵路现场,让其做家属、亲属工作,疏通道路。

在做疏导工作时因毛某某不在堵路现场,其家属反映,毛某某回家后不见了。

法院为避免到鲁某某家接触毛某某,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使事态扩大,法院执行人员委托龙潭乡派出所解开毛某某的手铐。

23时许,思茅区委政法委、龙潭乡政府、法院领导到鲁某某家,知道毛某某及四子不在家,向其家人询问毛某某的情况。

4月29日10时许,毛某某的四子打电话给派出所称已找到其母亲,其母亲还戴着手铐,经派出所反复做毛某某及家人工作,才得以将毛某某的手铐解开。

事后经工作组了解,毛某某称当晚住在自家的生产用房内。

中共思茅区委外宣办

201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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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区委政法委牵头,区人武部及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待情况调查清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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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5 11: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执法人员的蛮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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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2-5-5 12: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思茅官方这份回应材料好象不是有利于“军人”那一方的说辞了----双方种执一词,好象出入较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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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5 17: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兵心之恋 发表于 2012-5-5 12:21
思茅官方这份回应材料好象不是有利于“军人”那一方的说辞了----双方种执一词,好象出入较大呀!

是啊,这是官方给予的回复。但是大家都挺明吧的 ,官方想搞一个军事长,还是小意思。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2-5-5 17: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兵心之恋 发表于 2012-5-5 12:21
思茅官方这份回应材料好象不是有利于“军人”那一方的说辞了----双方种执一词,好象出入较大呀!

我也看了之前军士长提供的 资料新闻了了,但是大家都明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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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1 11: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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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10-11 11:24: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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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4-10-17 18: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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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11-25 05:51: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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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11-25 07: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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