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1186 天 连续签到: 2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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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0 05: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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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关于实行军队人员住房物业服务补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建(2018)638号(摘要)各大单位(发到团):
为进一步推进军队人员住房物业服务社会化、货币化,军委批准2018年7月1日起实行单位按标准发住房物业服务补贴,个人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一、补贴对象:军队8类人员,军官、二级以上士官、文职人员、正式职工、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军队管理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随军遗属、1955年前后复员的女同志。
二、补贴标准:1990年12月前军委领导、大区正1000元;副职680元;军委和正战区750;副战区正兵团650;副兵团600;正军技术一、二级550;副军技术三级480;正师技术4、5级310;副师技术6、7级260;正团技术7级230;副团技术9级200;营技术10、11级180;连排技术12、13、14级160.军队离退休干部按相应标准执行。军队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按离休干部职级执行。在地方工作的没有或补贴低于标准的,给予补差。
三、补贴发放:随工资发放。转业、复员、解聘、辞职、退休随工资停发。
四、物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坚持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谁住房、谁交费机制。租住、借住军队公寓房(含售房区未出售住房、军队代管的其他住房等,下同)和购买军队现有住房、集资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安置住房等(以下统称军队房改房)的住户,应当缴纳住房物业服务费。(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的住房,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物业服务合同执行。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仍由军队单位负责管理的住房区分住房性质,实行不同物业收费办法:公寓住房及公寓区内的集资房、安居房,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军队房改房,由住房管理单位依据当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有关规定确定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也可以会同住户代表委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测算确定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并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二)住户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住房建筑面积*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三)军队集体宿舍,代职人员、进站博士后住用的军队住房免收物业服务费;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所在社区出具相关证明,经单位后勤保障部门领导批准后免收物业服务费。军队人员住用的单身公寓(含家属临时来队住房)、临时休息用房,规定面积标准内部分免收物业服务费,超面积部分仍应交纳物业服务费。其中,未婚人员住用的单身公寓不免收物业服务费。按规定免收物业服务费的住房,以及未分配或未出售给住户使用的空闲住房,物业服务管理支出列本单位营房管理费。(四)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住房,经公示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和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情况后,由住房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分别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公寓住房、军队房改房物业服务合同;住房管理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服务费的使用管理,并定时组织公示经费收支情况。(五)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仍由军队单位负责管理的住房,由住房管理单位与住户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确保依法管理服务、依合同履行契约。物业服务费收支实行专项管理,在专用基金下增设“军队住房物业维修费”科目实行分类明细核算。其中,收缴的公寓住房物业服务费和房租,统一列“军队公寓住房物业及维修费”明细科目核算,专项用于公寓住房日常维护和物业服务管理;收缴的军队房改房物业服务费,列“军队房改房物业管理费”明细科目核算,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的有关规定支出。住房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公示经费收支情况。(六)物业服务费收缴方式可以采取直接收缴、工资代扣代缴、结合售水售电催缴等办法,收缴情况予以公示。已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收缴。住户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相关费用,拒不交纳的,住房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法律手段予以追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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