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1183 天 连续签到: 2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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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5 09: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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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更改产品标准未备案,
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某摩托车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1台正三轮摩托车的轴距与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时提供的样品不一致,亦不符合其合格证上明示的企业标准,为不合格产品。同时,认定该公司已经销售31台上述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为16.6万余元。据此,该局以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以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摩托车公司认为其生产正三轮摩托车的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受理后,主动向行政机关调取了物证、书证、询问笔录等证据并听取行政机关意见;引导侦查机关赴福建、江西、湖南等地对多名关键证人及涉案公司的代理商、经销商进行了详细取证;就有关专业问题咨询行业专家及行业协会意见。办案查明,正三轮摩托车产品的轴距无国家标准,该公司制定了企业标准,在生产过程中根据客户反馈情况及专业技术人员意见,适当加长了车辆轴距,但没有及时修改企业标准,导致行政机关认定相关车辆为不合格产品。目前,未收到已售车辆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反馈。
监督意见。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涉案公司根据客户要求对生产的正三轮摩托车的轴距有所调整,但调整幅度较小,无证据显示调整对车辆的质量和使用性能产生了影响,不能直接将此类产品认定为刑法上的“伪劣产品”。客观上,涉案公司不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涉案公司对车辆轴距的调整虽有不规范之处,应进行行政处罚,但不能评价为刑事犯罪。
监督结果。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并书面反馈审查意见。公安机关于收到意见后第二日撤销案件。
案后跟踪。检察机关向涉案企业提出5条检察建议。涉案公司根据建议立即停止生产“超标”车辆,并对已售同类车辆进行召回整改处理,重新拟定产品研发流程,对相应的企业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备案。2020年3月,检察机关对该公司进行回访,公司运营状况良好,拟于年内完成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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