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1183 天 连续签到: 2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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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印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文号就是大名鼎鼎的(中发〔2001〕3号)。此《办法》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基本法”,其中共有24个“自主择业”,按照出现的先后顺序分述如下:
1.《办法》第四条“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此处的“自主择业”明确了军转干部两种安置方式之一。
2.《办法》第四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此处明确人民政府如何安置选择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主要有两点:一是协助就业;二是负责发放退役金。对于就业“协”没有“协”、“助”没有“助”呢?应当好好反思一下。退役金发放得如何呢?更值得反思。
3.《办法》第十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㈠自主择业的”,此处明确了自主择业军队干部的安置地有4个选项,而计划安置的就没有那么灵活了,这是鼓励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突出表现之处。
4.《办法》第二十二条“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4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此处明确了选择自主择业的两个条件:一是职务必须达到团级;二是营级职务的军龄必须满20年。
5.《办法》第三十一条“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此处明确了地方政府协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的5点要求,各项要求落没落地呢?反思反思。
6.《办法》第三十二条“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此处明确了地方政府协助自主择业干部就业的优先原则。优先了吗?
7.《办法》第三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此处明确了地方政府应当对创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予以政府扶持,贷款“低息”了吗?税费“减免”了吗?
8.《办法》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这一条非常关键、非常核心、非常重要,一定要认认真真、严严格格、谨谨慎慎深深刻刻地逐字逐句地理解,否则消化不了。其中需要重点抓三个要素:一是退役金的发放由地方政府负责;二是退役金的标准参照对象为安置地同职务同等级的军队干部;三是退役金的构成为“3+2”,其中包括“三个基数项”和“两个全额项”。“三个基数项”即:月职务工资、月军衔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这三项按照个人计发比例予以计发。“两个全额项”即:基础工资、军龄工资,这两项全额计发。
9.《办法》第三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此处明确了退役金增发的两个条件和两个标准。
10.《办法》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此处明确了退役金调整增加的时机,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调整了,那么退役金也必须随即调整。
11.《办法》第四十条“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此处明确了与地方同等级职务退休干部出现差额时,地方政府“可以”补贴差额。重庆补了一点点,然而标准从未调整,看来重庆这么多年来经济一直处于平稳状态,年复一年没有一点进步,可怜可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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