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意见
因退役
军人部发【2020】21号通知对自主择业政策造成重大改变,实际违反中发【2001】3号文件、中发【2012】2号文件、中发【2016】13号文件精神,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群体造成极大恐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此向省军区党委提出返回部队
重新选择安置方式的请求。
理由如下:
一、退役军人部发【2020】21号通知第三项“军人职业津贴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合并为自主择业生活补贴1项内容,坚决反对取消军人职业津贴。”严重违背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中发〔2001〕3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二、同时违反中发【2007】8号、中发【2016】13号文件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