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逐月] 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比例计发事件详尽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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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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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7 14:42:41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备注:此文原作者不愿署名,但确实是我看到的对此次事件解析最为详尽、也最为有理有据的文章,有朋友希望能在公众号发布,便于让更多自主择业的朋友看到,因此本文不标原创,不设赞赏,欢迎转发,特此说明。

这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增资,据网传方案,从2019年1月1日起,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中军人职业津贴和生活补贴两个项目合并为自主择业生活补贴一个项目,按照本人职务等级对应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标准,以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计发。消息传开后,在全国立即掀起轩然大波,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群起反对,网络上下舆情滔天。

日前,该网传方案已得到主管部门证实。本文试解析这次事件的由来、后果及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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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17 14:43:42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矛盾焦点

自主择业群体认为,这个方案将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按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计发,既违背了中发【2001】3号文件(以下简称3号文件)精神,又违反了国转联【2012】2号文件规定,必须给予纠正,全额发放。

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项目的来由及历史变迁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由来

2001年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文号:中发[2001]3号,即通常所说的3号文件》),暂行办法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基本法规,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自主择业干部待遇的法规依据

3号文第三十八条规定退役金的发放标准为: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第四十条规定了退役金的调整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3号文件的第38、39、40条是自主择业干部待遇最根本的规定。由此我们得知,自主人的待遇为:(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队统一津贴补贴)*计发比例+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其中不打折的基础工资在后面分析中是个重要因素,后来被合并到生活补贴补贴中。当年基础工资占退役金多大比重?在没有大幅调整工资之前,自主人平均退役金1000多元的情况下,基础工资人均200多,比重不低。

3、自主择业干部退役金构成的变化(2006-2009)

2006年,在调整现役工资的大背景下,《关于2006年转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办法和建立生活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转联〔2006〕7号文件出台。执行2006年《通知》以后,自主人的待遇变成退役金+自主干部生活性补贴。其中退役金中缺了一项基础工资,它被并入新建立的生活性补贴。而这个生活补贴对应了现役军人工资待遇中新建构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重点:对比现役的军队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之和,这个自主择业生活性补贴被打了七折。因此政策一直至今未变,如某刚选择自主择业安置的正团职干部,其军队工作性津贴2190,生活性补贴3270。2190+3270=5460,5460*0.7=3822,而他现在的自主生活补贴为3850,约为七折,这已经低于3号文件38条的最低计发比例80%(军龄20年的),但总好过直接等同现役的生活补贴,见上面实例数据。

4、自主择业退役金构成的变化(2009-2012)

2009年,相关部门发出《关于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转联〔2009〕9号文件),将现行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A军人职业津贴、B生活补贴、C福利补助、D伙食补贴、E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等6个项目,调整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2个项目。调整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共4项,包括:军人职业津贴、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房租补贴和地区津贴。这个2009年《通知》将自主择业生活性补贴并入退役金范围,和军队统一的津贴补贴中的四项(B、C、D、E)合并称为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并按个人退役金计发比例计发。根据3号文件精神,军队统一的津贴补贴需要乘以个人系数不假,但占比巨大的自主择业生活性补贴乘以个人系数,就非常不合理了。如前所述,2006年确定的自主择业生活性补贴,是以取消基础工资项目为代价,且参照军人工作性津贴与生活性补贴打七折而变更设立的待遇项目,却被二次打折。

5、2012通知及时纠正了这一错误(2012至今)

在全国自主择业人的不断抗争下,甚至写信抗诉至党中央、全国人大等最高层领导(目前依然可以查到相关网帖),2012年出台《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津贴补贴制度的通知》(即国转联〔2012〕2号文件)纠正了上述错误,2012年《通知》明确指出: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标准,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时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确定,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全额计发,不作为计发有关人员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

6、军改期间,退役金“按照现行办法计发”(2016-2020)

中发【2016】13号文件《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为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布。3号文件与13号文件为最高上位文件,与此违背的以此为准。文件明确规定军改期间为2016年到2020年,明确规定“切实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工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现行办法计发。军龄满20年的,继续按照现行计发基数80%的比例计发;军龄满19年、18年的,分别按照计发基数79%、78%的比例计发。”

这次调资是2018年,2019年的事情,完全在文件范围内。只是相关部门不作为,才拖延至今。那怕军改2020年1月1日结束,这次调资也是在时间范围内。既然按照现行办法计发,调资当然也要按照这个原则来。

按照现行办法,就不能在本次调资中推翻包括国转联【2012】2号文在内的既定政策,生活补贴自然还是应该全额计发,根本没有改弦更张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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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17 14:44:30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三、自主择业群体对本次生活补贴打折理由的辩驳

打折理由一:自主择业退役金随军休干部“相应调整”不同于“等额调整”,应注意区分。

反驳:自主择业安置方式自2001年生效以来,期间经历18次年度增资、9次重大调资,从来都是等项目、等额增资,法从前例,难道这次是要重新释法吗?

自主择业安置政策的命门之一是38、40条规定的退役金静态跟随和动态跟随,其中第40条保障了放弃计划安置的转业军官选择自主择业后,无论现役干部薪资待遇发生什么变化,只要军休干部做相应变化,自主择业军转待遇就能跟随变化。是自主择业干部经济待遇中最重要的原则,也是这种安置方式能够有效存在的生命线,如果“相应”不等于“等额”,意味着这次增资可以按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计发,下次也可以统一打折,而且打几折行政方说了算,九折还是一折,看他们高兴。那么在极限情况下,这种“不等额”可以无限放大,比如军退增资1万元,自主“相应”增资可以是1万元(等额),也可以是1千元(10%),甚至可以是1元(万分之一)。都符合这次有关方面对“相应”的释法,如此一来,今后谁还会选择自主择业?明确预期是该办法得以全面落实的基础,这个基础动摇了,该办法也就失效了。难道这次增资方案是要引导今后所有转业干部都放弃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选择计划安置?否则,为何这般释法?

打折理由二:充分发挥退役金的激励作用。项目归并调整后,自主择业生活补贴与个人计发比例挂钩,使退役金待遇水平与服役经历联系更加紧密。服役时间长、国防贡献大的个人计发比例高,退役金水平也相应更高。调整后的计发结构更有利于充分发挥退役金的激励作用,鼓励引导现役干部长期服役、多做贡献。部分军龄长、立功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计发比例达到100%,充分体现了待遇与一致的原则。

反驳:这一整段理由看似很有道理,符合三号文件第38条的立法宗旨,但如前面回顾,自主择业生活性补贴是现役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补贴之和的体现,它的基数已经和现役这两项之和存在30%的差距,是现役的70%,已经低于3号文第38条规定的最低比例80%,如再按个人退役金计发比例打折,意味着最高打折比例为70%*80%=56%。这就大大低于3号文第38条的80%的国家承诺!而且,如前所述,对2006年前自主择业的人来说,现在的生活性补贴里还含了当年占退役金不小比例的基础工资,而这个基础工资,在第38条规定里是不参加打折的!

如果要对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打折,第一,把基础工资重新单列出来,它本不该打折;第二,严格按3号文38条规定,发放工作性津贴,因为那也属于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

打折理由三:保持群体间关系平衡。军休干部退役费调整前,军人职业津贴、退休生活补贴是全额计发;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调整前,军人职业津贴是按本人计发比例计发,这两项待遇的计发办法本身不同。考虑到军队退役退休干部是在军队服役“一辈子”,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役时间相对短一些,调整后应保持一定差别。因此,退役金参照退休费调整办法归并和提高标准后,继续按本人计发比例计发。”

反驳:这段说辞中,军人职业津贴按比例计发符合3号文第38条规定,但如果因为要和生活性补贴合并,就要把原先不打折的生活性补贴(已经是现役工作性津贴和生活补贴两项之和的70%)也打折,这是什么逻辑?既然计发方式不同,又是行政方提出归并到一起,不是受益方主动提出的,那么作为行政方,为履行国家承诺,向上归并是不言而喻的合理做法,哪有向下归并、克扣毁约的道理?

说到和军休保持一定差别,第一,在待遇上这种差别在现有政策范围内就得到了体现,如军休的起点比例是85%,军休有的住房保障待遇自主没有,军休有的看病全免自主不是,军休可以免费乘坐公交地铁、免费参观收费景点自主不可以,军休有各种免费老年课程自主没有,军休有活动场地自主没有。没有任何理由牺牲自主择业享受的有限政策去保持本来就有的差距。不要说这种差距已在方方面面体现,就是没有差距也不能牺牲自主择业的法定权益去人为制造差距。

事实上,很多自主择业人员本身就有资格选择退休,对这部分人来说,何来退休比自主贡献大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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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17 14:44:55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四、执意对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打折的危害

1、如此明显、恶意的单方毁约行为,并且直接影响到自主择业群体按照政策应有的、对未来生活质量不下降的保障预期,必然引发30万自主军转集体维权的群体事件,人为制造对立和不稳定。如果问题得不到妥善处理,这种对立将是长期的。

2、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将从此失效,可以预期绝大多数人转向计划安置,进一步加大安置难度。

3、自主择业不靠谱,计划安置道路窄,后路被切断,将动摇现役军官安心部队工作的决心,反而会导致更多人提前离开部队,乘着年轻二次创业。

4、由于受父母或亲友的影响,或耳闻目睹,年轻一代投笔从戎、献身国防建设的意愿会大大降低,让军人变成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将会变成一句空话。

5、看似平衡了小利益,实质破坏了转业安置大局,而且影响深远,20年积累的自主择业政策吸引力,毁于一旦。

6、单方毁约,毫无理由、毫不留情地出手伤害曾经为国家流血牺牲、时刻准备献身祖国的退役军官,极大损害了党和国家公信力、政策信誉乃至危害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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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17 14:45:26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五、结论

综上,我们分析了退役金的历史变迁、前世今生,更加清楚了自主干部生活补贴的前身部分源自自主干部的基础工资(应全额发放),部分源自军队工作性津贴与生活性补贴之和的70%。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都不适宜再对本已打折的自主干部生活补贴再进行折上折。

这次调整生活补贴,理应与军退的相对应,将职业津贴并入,并全额发放,这样才会与军退保持一致,才会与国转联【2012】2号文件一致,也维护了3号文件作为军转安置政策顶层文件的严肃性。

如果这次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按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计发,就推翻了国转联【2012】2号文件规定。那么,除非完整的退回去,按照中发【2001】3号文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也就是说,把诸如“工作性津贴”等一切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一起计入退役金津贴补贴项目计发基数,然后再按本人计发比例计发。

如果做不到,应该纠正按比例计发生活补贴的失误,严格执行3号文件第四十条和国转联【2012】2文件规定,根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补贴的发放办法全额发放自主择业生活补贴。

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全额发放是对不能严格履行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国家约定的补偿,不应随意曲解和改变!!!

至于“相应”不是“等额”的说法,无论从自主择业政策实施的二十年历史还是法理,还是维护自主择业政策生命力的角度看,都是不恰当的。

而中发【2016】13号文件《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军改期间2016年到2020年,“切实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工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现行办法计发。”从根本上就否定了这次改变生活补贴计发比例的合法性。

我们要求忠实履约,维护党和国家军转安置政策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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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17 14:46:36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一: 中发【2001】3号文件摘录

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l%。

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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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17 14:47:27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二:国转联[2012]2号《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津贴补贴制度的通知》(2012年4月16日)

一、实施范围

2001年以来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按规定领取退役金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调整规范自主择业生活补贴

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标准,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时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确定,具体标准详见《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标准表》。

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全额计发,不作为计发有关人员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

三、执行时间

调整规范津贴补贴时间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四、相关问题的处理

军队建立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不列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

军人职业津贴、房租补贴和地区津贴仍按现行退役金核定办法和标准执行。

五、经费保障

这次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责专项安排。

六、有关要求

这次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津贴补贴制度,是按照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军队现役干部和移交政府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津贴补贴调整规范的情况,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津贴补贴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各地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为经济社会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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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17 14:48:30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三:中发【2016】13号《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摘录

四、做好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工作

……

(二)切实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工作。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现行办法计发。军龄满20年的,继续按照现行计发基数80%的比例计发;军龄满19年、18年的,分别按照计发基数79%、78%的比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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