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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心网据“军派”观点:每当遇到困难时,笔者更乐于跑回原点找答案,之前在单位工作时,每当遇到棘手的问题,便常常在门前的小操场一圈又一圈绕,边绕边思考这个问题的原点在哪里,可惜没有绕出个“小平小道”,往往原点找到了、找准了,解决问题的方案也就会浮现于心。时间久了,找原点似乎也慢慢成了一种思考和解决问题的习惯。
“退役金“问题,项目合并毕竟与军队退休干部同等对待,军退都合并了,自主也不必苛求,这也应当符合军队改革的总体方案设计,更有利于强军建设,凭心而讲我们是应该全力支持的。而对与军退有别的生活费按比例计发一事,泄漏出的官方解释口径实在是拉低了某些机关领导的思维层次和能力,解释的套路更是太太太差强人意。而核心就在于官方对“相应调整”的理解,于是“相应调整”之出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就成了解决问题的原点,以前多次查阅未深刻理解,此次通篇精读,一共23个“相应”,着实让笔者读出一身冷汗。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摘编)
第六条 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注:此处是本办法的第一个“相应”,国家工作机构的事不便解释,还是留着吧!)
先看以下连续7个“相应”
第二十三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六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注:此处“相应”的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不是指一致、对应、平级职务,甚至并不意味着同类职务,在安排职级上,安置地政府可以参考军龄、任职年限调整适用,即可以降低级别安排,也可以破除级别职务限制,统一按照科员安排)
第二十七条 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注:此处“相应增加”,不是指按对应的接收人数增加编制,当然也不会对应增加工资总额。由此看来,计划安置军转干部不落编或编外定岗合法合理,工资总额没有对应一致增加的情况下,似乎也可以少发几个人的工资,或者统一按一定比例计发即可)
第二十九条 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注:此处“相应”,与其军队职务等级没有一致、对等关系,指的是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相应,也就是说计划分配职务安排,根本不存在降级安置问题这样一个“伪命题”,可以作为统一口径向转业干部作出解释)
第三十四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注:此处两个“等级相应”,不是级别的平等、对等、一致,即便“正营对科员”“正团对正科”或作其它细化规定应属相应本有之意,如果作出“一键清零”安排可以按统一的口径作出解释)
第三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注:此处“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是与同等工龄、工作年限的同等或一致待遇,接收安置单位适当降低待遇,并不应认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注:此处“相应调整”,不是对等、平等调整,也不是自主择业干部与军队退休干部的“级别相应”,而指的是引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按个人计发比例调整,也可视情由有关机关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或解释)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注:同前面条款,此处“相应职务”,不是平等、平级职务,安置地政府可以视情作诸如“正营对科员”“正处对正科”等规范性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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