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逐月] 军官自主,面临的尴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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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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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5 06:19:28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兵心网 于 2020-5-5 06:41 编辑

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之后,把自主择业军官管理服务工作接管了过来,大家满以为较之从前被民政管的时候,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会有一个较大改进,却没想到在大家最为关心的退役金调整方面,反倒慢了一步。日前,又因系数问题沸腾起来!当然,事务部刚刚成立不久,千头万绪总有各种原因,大家多数人也都能理解,不过隐隐的担心总是有的:担心被落下,担心夜长梦多,担心与现役和军退差距过大……


所有的担心,其实都指向一个根本问题:自主择业军官作为一个特殊的退役群体,毕竟属于少数,也没有任何一个组织可以背靠,而且直到目前都没有出台专门的相关法律给予利益保护,他们受政策的影响较之计划安置与军队退休的人群都大,抗风险能力偏弱。


1997年,十五大报告宣布:在80年代裁减军队总额 100 万的基础上,中国将在今后三年内再裁减军队员额 50 万。这使当时政府的军转安置压力空前加大,为了缓解政府安置压力,2001 年国家出台了中发[2001]3 号文件,规定了一种全新的退役军官安置方式,这就是自主择业。自主择业制度无疑是对原有安置方式的一种改革尝试,也为我国深化退役军官安置制度改革起到了试水的作用。这一政策推行18年来,共安置退役军官20余万人,极大缓解了政府安置压力,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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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5 06:42:07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但随着时间的延伸,自主择业的制度设计、配套规范、落实管理等等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进一步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规范自主择业的法规层次偏低。


200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布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3号文件),是自主择业的基础性文件,是自主择业的法律依据。从中国国情看,党直接关心退役军官安置,显示了中国共产党对退役军官安置工作的重视。但从我国立法方面的规范来看,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联合立法,在我国仍属于法规的层面,其效力低于法律,其对政府的影响和在执行力方面弱于法律,不如法律对安置责任主体的影响及执行力的监督制约。


其配套文件,如《《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是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等13 部、局、办联合转发的,又称为国转联[2001]8号文件,及《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是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联合转发的,又称为国转联[2001]9号文件等,均为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层次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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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5 06:42:33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2. 自主择业限定条件仍然偏高。


一是人员类别限定里,并未将广大士官群体容纳进来,限制了自主择业缓解安置压力的职能发挥,扼制了基层官兵长期服役的积极性。当然,这个政策也是在不断调整变化的,以前规定自主条件为营职以上,后来慢慢把连职也纳入了进来,变成主要看年限而非职级,这是一个进步,同样可以探索引申到不限定人员类别当中去。


二是官兵普遍反映以前20年的服役年限偏长,改革期间18年的规定虽有进步,但仍显偏长,这与地方企事业单位工龄满 15 年就可提前退休的规定相比,门槛仍然偏高,大多数基层官兵难以达到。而且,改革期限2020年之后,是否仍将保持18年不变,到现在也一直没有明确说法,搞得人心慌慌都没底。





3. 自主干部身份定位不清楚。


自主择业军官的身份定位,影响着自主择业人员的荣誉和社会认同。自主择业干部大多数是部队营以上干部,是军队中的精英,也应当是社会的精英。自主择业后,他们成了社会的弃儿,自主择业军官管理中心除了发给他们两张卡,和要求每年签到外,对他们是不管不问。没了职位权力,没了活动场所,没了交往人群,没了组织支撑,他们成了无业游民和社会中的边缘人群。强大的反差使他们的荣誉感、自尊心都受到一定大伤害,这或许比收入的减少伤害更大。


此外,自主择业干部名字后虽然有一个干部字样,但到底还算不算是干部身份,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一些自主择业干部向当地政府争取“精神文明奖”之类的绩效,就是基于“既然自主干部是干部,为什么不给我们发放?”的逻辑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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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5 06:42:58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4. 退役金增长机制并不稳定。


自主干部的退役金增长制度,并未与现役军人工资增长实现对应。尽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条明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但在实际执行中,退役金的增长每次都滞后于退休费、增幅也略低于退休费,这是自主择业干部反映很大的问题。


另一方面,由于部队进行了工资改革,增加了工作性津贴等只有现役才有的项目,导致自主择业退役金与安置地同职务等级现役军队干部工资相比差距越来越大,每涨一次工资就减少几个百分点,长此以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担心与同职别现役军官的收入比例将降为50%以下,从而影响后续人员选择自主择业的积极性。


5. 住房补贴和公积金等并未落实和统一。


中发[2004]7号文件曾经针对[2001]3号文件落实不好的问题,强调过:“各地应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和住房补贴等待遇政策。经济比较发达地区要抓紧制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差额补贴办法。要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协助和指导工作,支持他们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实体。”但是,除冬季取暖费补贴、医疗看病基本解决外,绝大部分安置地政府都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享受的住房补贴、差额补贴、住房公积金、过节费、体检费等不予落实,只有少部分省市落实了住房补贴和每年安排一次体检。


这一政策主要依靠各地自觉,并未要求全国统一,这就导致一些地区搞选择性落实,造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群体性上访,也使一部分自主择业干部选择到有房补的地区“异地安置”,给管理造成了一定难度和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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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5 06:43:33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6. 住房等社会保障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


对退休军官,地方民政部门坚持无住房不接收,而对于自主择业的军官,地方接收部门没有这样的要求,致使很多自主择业军官在部队工作二十多年却没有房子,再加上部队清房力度大,造成一些人失去安身之地,下场凄凉。而按照国联转[2001]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未按规定标准承租军产住房,或者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住房的自主择业干部,未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相应职级的人员办法执行,经费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解决。事实上,几乎没有一个地方政府是按照文件执行的。


此外,按照国联转[2001]8 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依法参加相应的保险,享受相应的待遇,其社会保险费交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但对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干部能否交纳社会保险、交费起算点从何算起、能否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没有进行具体的规范。


7.对自主干部管理松散、基本无服务。


自主择业的管理部门没有担负起管理的责任,现在自主择业管理部门仅办理接收、退役金、医保卡发放,既不组织活动,也不组织培训指导,没有尽到管理部门的应尽责任。笔者落户后只接到管理部门一个电话,问找到工作没有,回答说在家做自由撰稿人,对方说那就算有工作了,记得过来登记,再没有任何一句多余的话。此外,落户后把组织关系落到当地一个社区下面,也从来没有通知参加过组织生活,党费应该缴多少也不清楚,凭良心缴了50元,对方说“你一次缴一年的多好,就不用一趟趟跑了!”……


“光荣之家”牌子发放至今没有动静,负责联系我的一位社区工作人员只打过一个电话:学习强国软件安装了没有?上面有规定,记得在家也要认真学习!我装上了学习强国,这才感觉找到了组织,每天像打怪一样闯关答题,很充实,目前已经五千多分了。本来听说自主干部可以免初试上地方大学研究生,很想重新回一下炉,但是条件要求立过二等功以上,只好作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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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5 06:44:41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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