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1191 天 连续签到: 5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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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是目前最接近本人看法的文章。本人前几天对此发过看法,现再整理重发。
一、“军转干部”制度是从“计划经济”下继承过来的,是典型的“计划经济”概念,本质上是不适应“市场经济”以及“军官职业化”的。改,是必然的。
二、贸然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向所谓的“逐月领取退役金”(也就是职业化军官退役安置方式)过渡,其实是不应该的:
1.所谓“军官职业化”,一般性的理解无非就是服役期间“高待遇”,退役后有保障,但收入差距会很“大”。外军相关政策及待遇可供参考。
2.“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役期间,并未施行“军官职业化”,也就没有享受过“职业化军官”的相关“高待遇”。
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与所谓的“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性质有所不同。本人有过相关分析: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一是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低收入”的补偿;二是对放弃“计划分配待遇”的补偿;三是对国防贡献的奖赏;四是退役后的生活保障。
——“职业化军官”领取的“逐月退役金”,应该只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后两条,即对国防贡献的奖赏和生活保障。因为“职业化军官”服役期间已经享受到了“高待遇”,且国家取消了“安排工作”的承诺。
也就是说,“职业化军官”退役≠军转干部,施行的是两类性质不同、待遇相似的退役军官安置制度。
四、结论
1.退役军官待遇改革是必然趋势。
2.“老人老办法”是化解改革中矛盾的有效办法。
3.“老办法”也绝不是“一成不变”的,但要在如下框架内进行:
一是改革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应该高于“职业化军官”领取的“逐月退役金”。
二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原有的退役金架构不宜有“颠覆性”的改变。
三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增长机制和额度,仍将沿袭3号文件的规则。
四是所谓“老人”全部都自然“消亡”后,3号文件才将自行废止(可参考“离休干部”制度的模式)。
最后补充几点:
一是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不论是否是为了“吃肉”,这一举动本身就是对国防建设及改革和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做出的贡献,这一贡献的意义并不亚于“服役”!
二是任何“试验”或“探索”都有失败的可能。自主择业政策就目前而言,应该是个成功的“探索”,为“职业化军官”退役安置摸索出一条“逐月领取退役金”的路子。
三是对积极参与这项“探索”的“老人”,不仅不应该使他们“敲碗”,而是应该优待。
四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也就是“老人”)们,不要避讳“钱”,我们拿“退役金”是光荣的,是党和国家给予我们的奖赏,是一种荣誉,没必要躲躲藏藏、神神秘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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