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416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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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20-5-2 07: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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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休军官在部队工作一辈子,自主军官则不然,不采取“等额”对应的方式调整,是否有道理?我也可以明确地、彻底地、坦荡地、毫无保留地承认:有道理。3号文的规定若确实不够全面,亦不是不可以实质调整
退休军官,一辈子戎马生涯;自主军官,中途转战自主之战场,还会有新的事业生长点、增长点。所以,相应调整时,两者作出适当区分,难道没有道理吗?
当然有道理!而且,符合公平原则!
我认为,我们自主军官,不能一味单向立足自己立场,片面放大自己的道理,也应该要全面辩证思考。
虽然,我们离开了军队,但是,我们起码的政治觉悟是有的,起码的政策高度也是不会丢的。
这就叫:军人本色。
由此——如果认为3号文该规定确实存在问题,没有将自主军官与退休军官相区分,我认为,不是不可以调整!
我常说,法条是静止的,生活是流动的。这个矛盾永远存在。按照法学家萨维尼的说法更夸张,一部法律刚出台,就已经落后时代了。所以,法条的静止性与生活的流动性的碰撞中,不合时宜的法条,自然要因之调整。3号文,也不例外。
——关于焦点2——
三、在认定了3号文该规定毫无歧义的前提下,要修改3号文,当下相关部门的做法,也是绝对不行的
3号文系中央文件。既然对该规定理解毫无歧义,那么相关部门的权限就是严格遵循之、严守之!以“单方强势解读该规定”之名,行“强行修改3号文该规定”之实,就严重超越了自己的权限,非法,应予纠正。
此种做法,给自主军官的感觉就是:刀俎乎?鱼肉乎?
四、即使将来依照法定程序修改3号文,甚至出台上位层面的《退役军人保障法》,在是否修改3号文该规定、如何实质修改该规定的问题上,建议还是慎之又慎,宜全面综合考量
(一)似应立足更宏大的全局,研磨是否要实质修改3号文该规定。
任何公平,都是相对的,都存在大道理管小道理的问题。所以,是否公平,当放眼于更宏大的全局,不能仅仅立足退休军官和自主军官的比对。
选择自主,就是选择放弃计划安置,也是对转业工作的支持。如果作出不利的实质调整,今后军官转业,更多就会偏于计划安置,地方压力也会很大。
这就需要全局统筹定位了。
(二)即使要实质修改,也必须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区别对待。理由不展开,简述要点:
1、政策的稳定性、延续性决定了必须如此。
2、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决定了必须如此。
3、诚信原则决定了必须如此。
4、契约精神决定了必须如此。
5、重新立法,本身也有一个“合法性、合理性、人性化”的问题,也有一个社会效果情感效果的问题。背离之,那就是恶法。
不将“老人”与“新人”区别对待,社会效果极差。这就再次给自主人一种“鱼肉与刀俎”的感觉——当初说得好好的,现在您单方强势说修改就修改——显然,负面社会效果极大。
如此,广大自主军官,就会感觉缺乏基本的尊重,没有军人的尊荣感!就会质疑:我们自己到底是个什么样的身份?就会质疑:我们离开军队自主择业了,在各个领域缺乏话语权了,结果就成了这种“鱼肉刀俎”的状态?
此点,又会负面辐射到现役军官——我们的今天,就是您的明天。
而反过来,面对今后选择自主择业的“新人”——丑话说在前面——明确告诉您了,以后就是涨幅没有退休军官那么高,你自己掂量着办。
有理由相信,我们广大自主人,最美好的青春奉献给了军营,依然永葆军人本色!国家、民族若有难,依然会抱有舍小家为大家的情怀!此次疫情,广大自主军人就自发捐钱捐物,尽一份绵薄。相应的政策、法律的制定、落实,只要是依法推进,我们都能够理解,也应该理解!
鱼肉乎?刀俎乎?不。我们都是平等的,我们都是彼此尊重的。实践中出现问题也很正常,依法沟通良好交流,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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