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关于纠正本次调资中政策偏差的诉求
大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并呈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次调资网传信息真假难辨,为了排除干扰,理清思路,配合管理服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我们有几位战友预约到市局做了当面沟通,基本了解了本次调资增资的真实情况。据此,特提以下纠偏意见和诉求:
一、评定这次调资正确与否的标准是看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抛开合法性的根本,谈其它问题都没有说服力。
当前反响最强烈的焦点问题是将自主择业生活补贴与军人职业津贴合并后按比例计发。特别是将调整前全额发放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再按比例重新计发。这种调资方法,退役军人事务部解释是符合退役金政策精神的,我们认为于法无据。
1、违反“先废后立”,“不废不立”的基本法律常识。国转联[2012]2号文件是专门规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生活补贴的规范性行政规章,是建章立制的文件。即便是同等权力行政机关要变更2号文件的规定内容,也只能先出文废止,然后再出台新政。否则2号文件效力还在,两个文件对立并行,那么新出台的调资文件就肯定是违规了。退伍军人事务部用“这次退役金调整,也是部门间联合,发文级别和效力与历次调整一样”来解释,说明不了与2号文件相对立的法律问题。
2、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通用法治原理。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时采取老人、中人、新人的办法进行过渡;政府机关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到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调资,却将过去已经调整确定为全额计发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的项目重新调整为按比例计发,与法无据,情理上无法接受,更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3、违反“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法治原则。中发[2016] 13号文件《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5年军改期间(2016-2020年)要“切实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工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现行办法计发”。这次部门调资文件否定了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印发的13号文件中的这条“上位法”规定,因此它是不合法的。
二、军退干部和自主择业干部,都是党和国家的干部,理应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
(一)做法不妥,情感与现实均难接受
我们乐见提高军退干部的待遇,支持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有适当差距。但这种差距应以提高军退干部的保障标准来实现,而不能通过压低自主择业干部生活补贴的办法来实现。这种做法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心理冲击太大,感情上和现实中都接受不了,严重影响思想稳定。
(二)军退干部与自主择业干部之间待遇差距已经很大
军退干部比自主干部个人计发比例系数高5%,军退有住房保障,此两项就将二者拉成天地之差。另外,军退还享有通信、书报、节日、护理等补贴;有医疗二次报销;乘公交车免费,旅游景点免费;乘交通工具有优先通道;死亡抚恤高很多,还有一块特殊抚恤金;有完善的服务机构,有周到的生活保障等等。差距要有度,不能显失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