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逐月] 法律技术贴:专业视角看,什么是退役金的“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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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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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9 09:37:27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与朋友聊天,被问到:“经过此事之后,你还相信法治吗?”



我心里十分蒙圈,一时语塞不知该如何回答。



接着,另一位朋友说:“如果他都不相信法治了,那才真的是完了!”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从内心讲,我过去信,以后依然是相信法治的。“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一支现代化军队必然是法治军队。”领袖的号召与宣言依然在耳边回响!



今早看到朋友圈转发《紧急寻找这位绝望的自主战友,活着才有希望》,文章署名“救人要紧,请别删文”,眼角湿润,心中更是抑不住的悲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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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9 09:38:08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此,我不想谈别的,也不是什么法律专家,只想从纯粹的法律技术角度说几句话。《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规定》对自主择业干部退役金待遇的规定,主要是第38条、第39条、第40条,摘引如下: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摘引
第38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第39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40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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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9 09:43:54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每一位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人,稍作分析可知,《办法》第38条是退役金的计算方式,第39条是退役金的增发规定,第40条是退役金与军队退休干部的联动等。

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条文之间通常会因存在竞合关系而需要区别适用。什么是竞合呢?关于法条竞合的理解一个专业的法律问题,有一定的理论性和立法技术性,通俗说可以作如下理解。

如果把每一个法条的内涵想象成一个圆圈,两个法条如果存在重叠就是竞合。竞合基本是两种关系。第一种就是大圆圈里边包含着一个小圆圈;第二种是两个圆圈之间有交叉。第一个情形就是包容的竞合,第二种情形属于交叉的竞合。(详见附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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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9 09:44:26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如:《办法》第39条规定:“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第40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这两部分内容与第38条存在一定的竞合,是一种限制性的交叉竞合。

除此之外,三个法条的内容是相互独立的,并不存在竞合的情形。第40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不能对第38条明确的退役金计算方式进行调整,即不能对该条未明确的项目乘以系数计发。

第40条规定的“相应调整”应是对参照对象“军队退休干部”联动调整的表述,涵盖的是退役金调整时“自主择业干部”与“军队退休干部”的职级相应,如“自主副团”相应对照“退休副团”。此条并不是对退役金计算方式的规定。
当前,国防和军队改革进行要紧阶段,有关领域进行法律政策调整是必然,作为一名退役军人,坚定支持各种改革调整。领袖明确指出:“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有关部门出台一个普通的文件必须于法有据,否则即是胡作非为。

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的“法不溯及既往”“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全世界、各个法律规范领域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不知有关方是装聋作哑还是如何。

听说有关机关请了律师,进行了法律分析和论证,还进行了风险评估,制定了维稳应对方案。我不知道有为什么需要这么一连串的动作,只想说我们爱党、爱国、爱军,欢迎有关部门邀请立法或法律专家对以上法律分析进行公开解释和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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