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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对2020年4月印发的《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标准的通知》部分内容合法性审查
申请人:钟华荣,身份证号码:xx xxx 2005年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北京山晨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710524149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
联系电话:13651321872
申请事项:请求司法部、中央依法治国办依法、依职权对2020年4月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退役金标准的通知》”)部分内容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向申请人回复,向全国30万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进行公告。
申请人是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中发〔2001〕3号文件)及其配套政策文件精神,为减轻政府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压力,于2005年申请转业并选择自主择业的一位普通公民。
近期我听到、看到了《退役金标准的通知》已经下发,并在全国各地落实执行中,我认为,《退役金标准的通知》总体是好的,积极向上的,大部分内容也合法合规。但《退役金标准的通知》中关于“军人职业津贴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调整归并为自主择业生活补贴1项,执行与本人职级对应的军队退休干部标准,按个人计发比例计发。”这个内容(以下简称:“《退役金标准的通知》此项内容”)是违法的,应当予以纠正。理由如下:
一、《退役金标准的通知》此项内容违反了中发〔2016〕13号文件规定。中发〔2016〕13号《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军改期间2016年到2020年要“切实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工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现行办法计发”(现行办法计发请看国转联〔2006〕7号)和国转联〔2012〕2号文件的规定),明确要求政府部门调整增发退役金必须符合此规定,而《退役金标准的通知》此项内容将两项合并为一项,并将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按个人计发比例计发,则明显违反了此规定。
二、《退役金标准的通知》此项内容违反了(国转联〔2006〕7号)和国转联〔2012〕2号文件规定。《关于2006年转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办法和建立生活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06〕7号)第一条规定:军队建立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专业岗位津贴、基层岗位津贴不列入退役金计发项目。第三条规定: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60月,按月随退役金发放。生活性补贴不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国转联〔2012〕2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全额计发,不作为计发有关人员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
自(国转联〔2006〕7号)和国转联〔2012〕2号文件发布执行以来,也一直按“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全额计发”规定执行的。
如果此次二项合并,增发的退役金是军人职业津贴,应当将这次单独增加的部分按照个人计发比例计发后合并到自主择业生活补贴中;如果增发的是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则应直接合并到自主择业生活补贴中。或者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二项合并后全额计发。
三、《退役金标准的通知》此项内容违反了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中发〔2016〕13号文件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布的,《退役金标准的通知》是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四部委联合印发的。中发〔2016〕13号文件是上位法。《退役金标准的通知》此项内容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应当认定违法无效,并予以纠正。
四、从行政相对性讲,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依据选择自主时的政策文件规定,并基于对政策文件长期稳定的信任,作出自主择业选择的,当时合法有效的政策文件规定应当长期保持有效。特别是中发〔2001〕3号文件及其配套政策文件,要保持长期有效,并确实得到具体落实执行。如果政府要修改军队转业自主择业政策,修改后的政策文件应当只对按修改后选择自主择业的人有效。否则,将失去政府的公信力。
据我了解,目前绝大数知道《退役金标准的通知》此项内容的自主择业干部认为,此项内容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损害了政府(特别是退役军人事务部)在自主择业人心中的形象,对此感到非常不满,甚至愤怒。
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决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军,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大好形势下,出现国务院部门文件内容违法的情况,是非常不应该的。期望司法部、中央依法治国办依法严格审查《退役金标准的通知》此项内容的合法合规性,督促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依法行政。保护广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
特此申请。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央依法治国办
申请人:钟华荣
2020年4 月28日于北京市丰台区
附:通过网络收集到的部分地区自主择业干部书面对此事的心声和意见。
如有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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