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416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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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9 06: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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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性津贴问题”
2001年我们转业时之所以选择自主择业其中最关键的是因为文件第三十八条明确的每月退役金的组成:“……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我们按书面理解就是:“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基数的80%是以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基础的”,只要是“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就包含在退役金的基数内!再加上文件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和本条关于地区差额补贴的规定,使我们普遍认为:因为有这三个方面做保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永远都不会低于当地同等级别公务员的退休生活费!因此在决定我们后半生命运的抉择中,我们毅然放弃了计划安置而选择了自主择业!
但是2009年“国转联[2009]9号《关于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却把“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的有关内容“调整规范”为“军队建立的工作性津贴不列入退役金计发项目。”也即是说这个“工作性津贴”已经不能作为“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成为核算退役金的基数部分了!这个晚了9年才以“调整规范”的名义产生的“工作性津贴”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大幅度减少。
事实上2005年前(地方工资改革前)副团以上级别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普遍高于地方在职处级公务员的工资!现在因为“国转联[2009]9号”文件的出台造成了一些地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远低于当地同等级别退休公务员的生活费反而要恳求地方政府给予地区差额补贴!这使许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心理很难平衡。
大家普遍感觉“中发[2001]3号”文件中关于退役金核算基数的关键部分——“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主要内容被处于下位的“国转联[2009]9号文件”“调整规范”掉了,这种事后的下级机关文件公然推翻原中央文件主要精神的事实,令人难以接受,从而对中央文件的权威性产生了怀疑!人们普通担心今后有关机构是否还会以“调整规范”的名义出台新规定不断降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待遇?面对这些问题,一些人觉得似乎“上了当受了骗”,甚至认为“国转联[2009]9号”文件相当于单方面修改了2001年就签定的“合同”中关键条款而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事实上绝大多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对国家为在职军人增加工资没有任何意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也不可能要求与在职军人一样的待遇,只是认为中央文件规定的内容必须有严肃性。相对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这些党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处于下位的“国转联”文件凭什么“调整规范”以“中发”名义颁布的文件中的重要内容呢?如果认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过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调查了解和分析测算后作出补充性调整,而不能以牺牲中央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代价强行执行新规定而失信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我们认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维护中央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形势变化可以增加辅助性条款,但不应当由下级机关进行“规范”!
六、一次性抚恤金问题
“中发[2001]3号文件”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中明确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一次性抚恤金为:“病故的,为本人生前l0个月的退役金”。这个规定参照的是军人病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其标准见“民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989年4月17日 民(1989)优字19号)”中第四条:“四、第八条规定军人死亡时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病故军人,10个月工资。”
2004年8月1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发了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实行),民政部和人社部也于同期颁布了新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这些法规性文件均大幅度提高了军人和公职人员及离退休干部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唯独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这个群体仍然维持原来“中发[2001]3号文件”的标准,为此我们要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应参照新的军人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执行,即:《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9月12日)中规定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七、加强对文件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宣传的问题
文件颁布十多年来,人们仍然只对“军队转业干部”有所了解,而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政策和定义知之甚少,甚至许多大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对此不了解,更不用说民营企业了。
由于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情况宣传得少,而且基本上都作为与“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起宣传,使社会上许多人基本上分不清二者的区别,造成许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找工作时遇到很多困难,人们潜意识中军队转业干部都安排在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不存在到社会上自己找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一些企业往往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当成部队的“志愿兵”、“专业军士”看待,把其定位为保安部经理、安防经理,甚至是保安队长或者保安。直接影响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面,这也是造成许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经常变换工作的原因,因为很难找到合适的岗位。有许多合适的岗位人家并没有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作为招聘对象。只有少数了解这个政策的单位才会招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但这种单位不多,基本上都属于领导本身就是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
因此加大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政策的宣传和加大对一些优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招聘单位的业绩宣传,是对这个虽历经十多年但仍属新的安置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这个群体的重要推介,以此真正体现文件第三条所述“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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