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逐月] 兵心转:看穿增发退役金中的迷雾……

[复制链接]

签到天数: 1189 天

连续签到: 3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分享到:
发表于 2020-4-28 15:33:08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穿增发退役金中的迷雾

一周以来,关于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因为增发退役金的事情,网上不断持续发酵、连续“炸群”,各种谣传不断出现、连续刷屏,做为一名2017年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对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即中发〔2001〕3号文件到刚刚确定增发退役金的〔2020〕21号文件,经过仔细对比这16个具有连续性的关于自主择业文件,发表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对于这次增发退役金要正确认识
这次增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是按照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国转联〔2001〕8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军队现役干部、退休干部增发工资和完善生活补贴制度后,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补贴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特别是在当前的特殊情况下仍然作出了调整自主择业退役金的决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同时也是落实习主席“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指示精神的有力措施,符合退役军人事务部“组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机构,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职能。中发〔2001〕3号文件的第二个配套文件国转联〔2001〕9号文件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退役金标准调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会同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现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职能由退役军人事务部所承继,此次增发退役金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办理,并无不妥之处。
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即中发〔2001〕3号文件的地位没有改变
第一,〔2020〕21号文件对“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按规定领取退役金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定位没有改变。这次增发退役金的〔2020〕21号文件,还是一如继往地确定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身份,这个始终没有、也不会改变,应该说明作为自主择业最基本依据的中发〔2001〕3号文件能够、并且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执行,这个根本没有改变。
第二,〔2020〕21号文件并没有违反中发〔2001〕3号文件相关规定。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也就是说,转业时第一次结算退役金是按照这个标准;而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说明以后的调整是依据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调整进行相应调整增加。这次增发退役金,是按照退休干部调整的情况进行调整增加,现在退休干部将军人职业津贴与退休生活费补贴进行合并,自主择业干部也应当合并。
第三,〔2020〕21号文件增发退役金符合中发〔2016〕13号文件相关规定。中发〔2016〕13号文件第四项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现行办法计发。”本次增发退役金,是随着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步伐,在现役军人、军队退休干部增发工资和的基础上,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发退役金,体现了全国军人的“一盘棋”。
第四,历次文件关于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相关待遇均没有改变。中发〔2001〕3号文件第四十一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同时与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一个配套的国转联〔2001〕8号文件即《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标准……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等等均没有改变,也就是说中发〔2001〕3号文件的地位没有改变。
三、此次〔2020〕21号文件增发退役金存在的问题
第一,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应当全额计发,不应该按照个人计发比例计发,即不应该“打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性补贴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在2006年建立的,国转联〔2006〕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了“军队建立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专业岗位津贴、基层岗位津贴不列入退役金计发项目”,第三条规定了“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性补贴……生活性补贴不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而国转联〔2012〕2号文件第二条“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全额计发,不作为计发有关人员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更是进一步对生活补贴的性质进行了确定。而此次调整,将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按照个人计发比例计发成为焦点问题,引起广大自主择业干部群体反对,成为所有事情产生的诱因。
第二,没有明确这次增发退役金的项目是什么。此次增发的退役金,平均数额约在2500元左右,平均增幅约在25%左右,但是这次增发的退役金是什么项目?是军人职业津贴?还是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大家陷入思维混乱之中。而将军人职业津贴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合并为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则严重违反了中发〔2016〕13号文件《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军改期间2016年到2020年要“切实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工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现行办法计发”的规定,即增发退役金符合此规定,而合并两项为一项则违反了此规定。
第三,调整之后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按照个人计发比例计发明显违反了国转联〔2012〕2号文件。国转联〔2012〕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全额计发,不作为计发有关人员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如果增发的退役金是军人职业津贴,应当将这次单独增加的部分按照个人计发比例计发后合并到自主择业生活补贴中;如果增发的是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则应直接合并到自主择业生活补贴中。
第四,调整之后军队退休干部和自主择业干部的退休工资和退役金的计算方法存在漏洞。军队退休干部首先在退休时即享受85%起算的退休工资、自主择业干部享受78%起算的退役金,本身已经存在差异。如果这次再对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按照个人计发比例计发,则军人职业津贴会产生“折上再折”的效果,因为现在军人职业津贴已经是按照个人计发比例进行发放,再这次增发退役金时如果再按照个人计发比例计发,明显是进行了两次比例计发。但如果系统计算的时候,将军人职业津贴是按照标准录入,则不存在军人职业津贴“折上再折”的问题。
第五,此次增加的基本退役金不应按照个人计发比例计发。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退役金……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此次增发的基本退役金应当属于基础退役金,因此,基本退役金不应按照个人计发比例计发,而是应该按照实际增发标准计发。
第六,住房物业服务补贴不应按照个人计发比例计发。在住房上,对应级别有不同的住房面积标准,而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明显属于生活补贴项目之中,也不应该按照个人计发比例计发。

签到天数: 1189 天

连续签到: 3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楼主| 发表于 2020-4-28 15:36:29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照前面文件,就知道细节了……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中文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