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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役金调整挂钩军队退休干部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四十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第二条规定:退役金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总政治部等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关于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09〕9号)中关于退役金标准调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会同人社部、财政部、总政治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二、住房补贴挂钩当地公务员
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2001〕3号文件整理。
三、政治待遇挂钩退休干部
〔2001〕3号文件第四十二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四、医保待遇挂钩当地公务员
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2001〕3号,中发〔2016〕13号文件整理
五、刑事处罚后待遇挂钩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规定
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其退役金的处理,暂参照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到纪律处分的,地方根据处分意见研究确定相关待遇。其中,受到降职(级)、降衔(级)纪律处分的,从批准处分下月起按新的职(衔)级核定退役金。受到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刑满释放后,根据罪行轻重和服刑期间表现,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对判处2年以下(不含2年)有期徒刑的,按照降低一职处理;对判处2年以上3年以下(不含3年)有期徒刑的,按照降低两职处理;对判处3年以上(含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取消自主择业待遇。降职处理后,其军衔高于降低后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的,军衔工资按降低后的职务等级最高军衔计发。关于刑期的规定,以终审宣判刑期为准,不以实际执行刑期为标准执行。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发现漏罪等被加刑的,按照最终宣判的刑期为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刑事处罚期间,停止退役金年定期增资和退役金调整。
注:如有变动,请以最新政策为准;若有遗漏,请咨询所在相关部门。
编辑:兵心网 来源:退役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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