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416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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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5 19: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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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市2009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形势如何?
答:2009年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届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务院、省政府文件为依据,以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落实安置政策为重点,坚决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10号)文件精神,采取自谋职业、安排就业和扶持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继续完善退役士兵就业、就学、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重点加大自谋职业的工作力度,全面开展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完善退役士兵就业信息网,提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平台质量,使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力争达到90%以上;确保2008年底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问: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被合肥市被批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其标准为:服役期2年的,发给数额为我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补助金(2007年年底退役的市区城镇退役士兵服役期2年的标准为:49654元);超期服役每增加1年,增发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40%的补助金;服役期10年以上的(含10年),发给数额为我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5倍的补助金。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二、三等功的,分别增发上述方法计算的补助金的50%、30%和10%。
问: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除发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外,还能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4]19号《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享受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具体内容见下文)。
问: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的档案由什么单位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什么单位接收管理?
答:国务院、中央军委[2002]22号文件明确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三年;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接收管理。
问:扶持就业有什么含义?怎样才能得到扶持?
答:首先政府对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就是在经济上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其次,政府出台了各项有关优惠政策是在政策、待遇上扶持退役士兵就业;第三,对自谋职业后确实找不到工作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每年都适时召开就业形势报告会,邀请招聘单位参加,进行双向选择,给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机会。并且市安置办常年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无偿提供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来扶持退役士兵就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含农村籍退役士兵)个人联系不到单位的可到市安置办登记,安置办将分批向用人单位推荐(电话:2652407)。
问:为什么要出台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它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国家近几年连续出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其目的就是要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多方面的优惠和保障,提高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引导和鼓励他们转变就业观念,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主动走政府扶持、市场就业路子,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其根本意义在于,通过对退役士兵的优惠,鼓励适龄青年积极参军报国,激励在役士兵安心服役,促进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保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
问:哪些对象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从什么时间算起?
答: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符合转业安置条件,在部队办理了复员手续的退役士官,安置地民政部门可为其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从《意见》下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03年冬季以后的转业士官、城镇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
问:政府在哪些方面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答:1、全省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其培训费待培训结业后,由退役士兵凭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及培训发票到当地退伍安置部门按每人300元的标准核报,由当地财政列支,并纳入财政预算。
2、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置窗口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3年内免收有关服务费用,以后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优惠。对开展此项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
3、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其中退役两年内被录用的人员,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在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4、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5、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伤残军人退役后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伤残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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