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发危险品信息将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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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6 13: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上午,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由市公安局、市网管办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将于本月起正式实施。

《通告》中规定,个人禁止在网上发布任何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弩、仿真枪等危险物品的信息,构成犯罪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据警方介绍,近年来利用互联网发布危险物品信息从事不法生产、买卖活动的问题日益突出。

警方表示,各网站需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的监管,及时删除网上违法信息。对于拒绝删除的,公安机关将通知关闭网站并依法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凡在网络上发布任何涉及危险物品信息的单位须提交相关许可证明。

另外,警方表示,网站必须对发布危险物品信息的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并对发布的危险物品信息内容、发布时间和域名等信息进行记录,并保留60天,以备相关部门依法查询。违法信息高发的网站,将被关闭,涉嫌犯罪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部分规定

一、在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必须提供相应危险物品的许可证件等材料。

二、在网上发布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销售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务院公安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和市级公安机关核发的配售许可证。

三、民用爆炸物、烟花爆竹等信息的网络发布,必须相应地具备市国防科工、安全监管或环保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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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2-11-5 19:3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易引起恐慌,是不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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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5-1-30 10: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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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5-1-30 11: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帮帮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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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5-1-31 11:54: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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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11-30 21: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贴子,我们顶一下
军旅故事www.81.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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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11-30 22:2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旅故事www.81.gs请你发表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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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12-21 07:39: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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