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VC 等机构在投资时约定估值调整机制(一般称为对赌协议)情形的,上交所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对赌协议,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对赌协议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对于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上交所要求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受国家政策限制或国际贸易条件影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风险; (二)发行人所处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骤减、增长停滞等情况; (三)发行人所处行业准入门槛低、竞争激烈,相比竞争者发行人在技术、资金、规模效应方面等不具有明显优势; (四)发行人所处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材料采购价格或产品售价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五)发行人因业务转型的负面影响导致营业收入、毛利率、成本费用及盈利水平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且最近一期经营业绩尚未出现明显好转趋势; (六)发行人重要客户本身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对发行人业务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七)发行人由于工艺过时、产品落后、技术更迭、研发失败等原因导致市场占有率持续下降、重要资产或主要生产线出现重大减值风险、主要业务停滞或萎缩; (八)发行人多项业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呈现恶化趋势,短期内没有好转迹象; (九)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其他明显影响或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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