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145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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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3月7日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城乡居 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日前出台。对骗取临时救助 资金的,民政部门应悉数追回,且两年内不予受 理其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
救助申请,已享受城乡低保的予以取消。
东方网3月9日消息:记者3月7日从省民政 厅获悉,我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日前出 台。 “因各种临时性、突发性事件及其他特殊原 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将可获得 政府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
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是指由于家庭成员因病、 就学或遭遇突发事件等造成基本生活水平暂低于 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以及当地政府认 定的其他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困难家庭。在居住 地连续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政府 规定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家庭,可在居住地申请 临时救助。各地临时救助标准由市、县(市、
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和物价指数适时调整。
为当地月低保标准的2倍至6倍。
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 位,直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或委托 村(居)委代理提交申请,经乡镇政府(街道办)审 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享受临时救助。
申请人、
次。特殊情况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 给予两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 次。各地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救助对 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 核查情况、
取临时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应悉数追回,且两 年内不予受理其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
救助等社会救助申请,已享受城乡低保的予以取 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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