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1221 天 连续签到: 18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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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5 17: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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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上位文件,背离契约精神
于法于理,其实真的没什么好争论的,确实是违法背理了。
高阶上位文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中发〔2001〕3号文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一个是中发〔2016〕13号文件《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里面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调整和计发都有明确规定:
中发〔2001〕3号文件第38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中发〔2001〕3号文件第40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中发〔2016〕13号文件第四大块第二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现行办法计发。
这两个文件,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布,属高阶上位文件。在这两个文件废止之前,与此文件规定相悖的下位文件,属无效违法文件。
其实同样的错误,在11年前国转联[2009]9号文件中也出现过一次,也是要把自主择业生活补贴乘系数,在开展依法治国的大背景和全体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历经3年的奋力抗争下,最终出台国转联[2012]2号文件纠正这一错误,并明确规定:
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全额计发,不作为计发有关人员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
这一规定被严格执行沿用至今,也是中发〔2016〕13号文件中“按照现行办法计发”的基础。
至于网上流传的关于“相应调整”不同于“等额调整”的说法,只能呵呵了。晋代就有人说了,书读百遍,其义自见。建议相关人员脑补一下,抛除私心杂念好好做做功课,大声朗读上述文件原文十遍以上。
历年来各个文件中对调整和计发方式都有明确表述,非要断章取义拿“相应”做文章,是一种自欺欺人和侮辱智商的行为。
再谈谈契约精神,怎么说呢,违背契约就相当于自毁长城。做人以诚立身,治国以信树威,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就把“诚信”作为重要内容,它作为一种历史传承,是中华文明的瑰宝,是中华民族的灵魂,不断要薪火相传,还得发扬光大,怎么还能倒退呢?鼓励从文明到野蛮吗?提倡说话不算数吗?
当初选择自主择业时,单位领导承诺过一句话“部队涨、你也涨”。一口唾沫一个钉,多少人就是冲着这个承诺,才敢放心大胆选择自主择业的。
如今相关行政行为,严重背离了契约精神,叫人情何以堪心往哪放?毕竟,历史不被忘记,未来才不会遥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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