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416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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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4 07: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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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51部队 刘超 刘超战友: 根据民发〔2011〕219号文件,民政部和总政治部联合发文通知,为加强士官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士官婚姻管理工作,根据士官管理有关规定,对士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作了如下明确: 一、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一)中级士官; (二)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 (三)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 二、军队政治机关负责对士官在部队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军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为士官办理婚姻登记。 因此,从通知精神来看,你本人还不符合在驻地找对象的相关规定,希望你安心服役,争取在军营干一番成绩,待符合政策规定再考虑婚姻大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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